东营仲裁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16-02-03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办认真落实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概述

2015年,东营仲裁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25号)和《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及任务分工的通知》(东政办字〔2015〕14号)等文件的要求,不断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落实力度,并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内容,对仲裁案件程序、收费、时限,以及单位重大活动、文件和人事任免事项进行公开。通过健全规范、高效、透明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使政务公开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务实、廉洁,从而树立了仲裁机构的良好形象。

  二、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情况

  为加强组织领导,我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每季度都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每个科室都安排专人具体承办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从而形成了由上到下,职责明晰的工作体系,为及时有效地完成工作任务提供了组织保证。为更好地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我办一方面,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制定和完善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并要求各相关科室积极配合进一步拓宽政务信息公开的主渠道。另一方面,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培训,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制度建设方面,我办一是健全了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制度,在政务网站上公布信息公开受理制度和办理流程,并对能够当场答复的申请及时予以答复。二是建立了电子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电子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通过相关制度的实施,为科学、及时有效地开展政务信息工作提供制度保证。

  三、发布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以及互动交流情况

  围绕仲裁中心工作,针对公众关切,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特别是有关仲裁工作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决策部署等方面的信息,以增进公众对仲裁工作的了解和理解。与公众进行互动交流,我办专门了设立咨询电话以便及时答复公众询问。

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

  目前我办尚无需要进行公开的重点领域政府信息。

  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及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我办政务公开平台为东营仲裁网站和东营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2015年,通过市电子政务信息公开网公开的信息有104条,包含部门领导信息3条,法规文件9篇,财政信息3条,工作信息80条,规划计划2篇,信息公开年度报告1篇,其他信息6条。通过东营仲裁网站进行公开的工作动态信息82条。

六、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情况

2015年我办没有接到政务信息公开的申请。来自案件当事人的申请,我办按相关规定对所有当事人申请信息查阅进行了反馈,但不对社会进行信息公开。

 七、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对政务信息公开采取不收费方式进行。

 八、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没有发生一起因公开申请提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九、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及监督检查情况

 按照《保密法》的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了统计数据保密审查的责任和程序,对拟公开的信息全部经办领导和相关科室进行保密审查后,在有关媒体上对外公开。

十、所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措施和落实情况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我办成立了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各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综合科为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科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从而为贯彻施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是强化制度建设。制订了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及信息公开制度,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同时,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的属性,我办将政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类,在进行信息发布时,严格按照以上三种类型进行公开。

三是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实行专人负责,并在物力、财力方面予以保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推进。

  十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我办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在深化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完善政务信息公开配套工作,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基础性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但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内容与公众的需求还存在一些差距,公开形式便民性需要进一步提高。结合工作中存在问题和不足,2016年我办将从三个方面进一步改进:

    一是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科室年度考核,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干部职工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二是抓重点促深化。突出政务信息公开的重点。在深化完善和巩固提高上下功夫, 加大“真公开”的力度。进一步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结果,并在工作质量、态度、时效等方面做出承诺,不断增强工作透明度。

三是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深化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继续重点推进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信息公开,进一步及时、规范做好公文类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探索相应的工作机制;以政务信息公开带动办事公开,以办事公开带动便民服务,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与网上办事和电子政务工作的结合。

 

 

                    

 

 

 

 

 

 

 

 

 

 

 

附件4

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统 计 指 标

单位

统计数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184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6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13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0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184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0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0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0

二、回应解读情况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条)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0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0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0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0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0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2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0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0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一)收到申请数

 0

     1.当面申请数

 0

     2.传真申请数

 0

     3.网络申请数

 0

     4.信函申请数

 0

          5.其他形式

0

  (二)申请办结数

 0

     1.按时办结数

 0

     2.延期办结数

 0

  (三)申请答复数

 0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0

     2.同意公开答复数

 0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0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0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0

          涉及商业秘密

 0

          涉及个人隐私

 0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0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0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0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0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0

四、行政复议数量

 0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0

  (二)被依法纠错数

 0

  (三)其他情形数

 0

五、行政诉讼数量

 0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0

  (二)被依法纠错数

 0

  (三)其他情形数

 0

六、被举报投诉数量

 0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0

  (二)纠错数

0

  (三)其他情形数

0

七、向图书馆、档案馆等查阅场所报送信息数

 

4

  (一)纸质文件数

4

  (二)电子文件数

4

八、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万元

 0

九、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1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1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2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2

     2.兼职人员数

 2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
     护等方面的经费)

万元

 6

十、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1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4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人次

 30

(注:各子栏目数总数要等于总栏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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