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由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的 201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全文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概述、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平台建设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情况、收费及减免情况、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的说明和指标统计表。
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2011年我委认真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指派委办公室3名同志、信息中心1名同志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截至 2011年底,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得到了顺利开展。
我委信息公开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涉及全委重大信息的发布由发布科室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办公室审核统一发布,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日常的信息工作、电子政务工作相结合,确保工作有专门工作人员承办,责任到人,层层落实。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发改委进一步完善了《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修订了《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主要涉及发改委系统的重大政策发布、全市重大项目建设情况及全市经济运行情况分析等。
电子政务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窗口,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我们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要求,按时准确公布相关政府信息,并在网上直接提供交互栏目,直接在网上答疑。将《网上民声》栏目的答复形成工作制度,建立了专人负责,程序运转,对口职能科室答复、审核发布的答复机制。
通过发改委内部办公系统实现了市县发改系统内部的信息共享,内部办公系统接入城域网,为下一步扩大共享范围打下了基础、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情况
我委非常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是成立了以王洪军主任为组长,张拥军主任为副组长,信息中心工作人员为主的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信息工作,各科室负责人对各自发布的信息负总责,领导小组的建立明确了信息工作的任务、目标和责任人,确定了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方向。二是强化制度建设,信息工作比较复杂,涉及面广,为了确保信息公开准确及时,我们建立了《市发改委信息公开制度》,规定信息必须在事件发生2个工作日的发布,重大信息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建立了《市发改委信息保密制度》,做到了“应公开尽公开”,在信息公开准确及时的同时又保证了信息的安全性,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三是建立定期巡查制度,我们巡查的范围涉及全委各科室单位,鼓励督促各业务科室及时发布相关行业信息,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科室人员安全意识等,真正将工作落实到了实处。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2011年我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95条,依申请公开1条,网上民声回复71条,答复率和满意率达到100%,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政策法规类的信息12条,业务公开信息82条,招标采购信息2条。发挥自身职能优势,通过重点工程建设专栏督促各责任单位及时对照工作进度开展工作,确保年度目标的顺利完成。同时,与东营飞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升级“门户网站”,开通政府信息公开专栏12个,大大提高了信息公开能力,有力促进了信息公开工作。
四、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情况
我委 2011年度只受理一起申请公开信息,做到了及时、详细,并及时通过电话告知对方。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我委严格按照各项规定公开,无收费情况。
六、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我委严格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公开政务信息,及时回复申请事项,一年来,从未发生一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及监督检查情况
信息保密工作是保证政务公开顺利进行的前提,对此领导非常重视,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保密工作的开展,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我们制定了严格的保密管理制度,从信息撰写到网上发布,做到了层层审核。我们规定,一般信息必须经过科室长及分管领导审核无误后方能发布。涉及全委重要信息,要经过办公室审核后方能发布。市保密局及市公安局保密检查领导小组多次来我委检查指导保密工作,一年来,从未发生一起泄密事件。
八、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但又不能违反《保密法》的规定,在具体信息公开事项的把握上有时拿不准,未达到“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现知情权的一个有效途径,同时也可有效地监督政府,保证其在法治的范围内高效运作,为民谋利。下一步要有针对地加强薄弱环节的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主要是围绕热点、结合重点,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向深度发展。对市民关心的热点、重点问题,合理分类,通过专栏形式发布相关信息,不断提高部门政府信息的时效性和专业性。同时又要正确处理公开与例外、公开与保密之间的关系,确保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公开,又不能泄漏国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