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政发〔2003〕1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

  二OO八年十月十四日

  东政字〔2008〕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东政发〔2003〕13号)的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取消第四条建设用地政策、第五条收费政策、第六条落户政策。
  二、“四区一城”范围内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能力强的招商项目,在涉及用地、收费、财政扶持等问题时,可一事一议。
    三、对第十条“本政策由市招商办负责解释”,改为“本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市招商办考核认定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外经贸局牵头做好相关政策兑现等后续工作。各县区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继续搞好招商引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