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7月10日交通部令第8号)
执行《山东海事局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按照《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具有以下情节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1、违反第十三条一款(一)项,未取得船舶经营人安全营运预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其他有关活动,但船舶经营人已申请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并审核通过,但主管机关未发证;
2、违反第十四条一款(一)项,未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其他有关活动,但已申请安全管理证书并审核通过,但主管机关未发证;
3、违反第十六条,船舶和船舶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本航次内相应的检验证书过期,但在到达第一港后能主动纠正;
4、违反第二十三条,船舶因换证造成国籍证书不在船;
5、违反第二十七条,国籍证书或临时国籍证书在航行途中过期、国籍证书或临时国籍证书过期,但船舶没有航行、未按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不超过一个月的;
6、违反第二十八条,擅自雇佣外国籍船员或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7、违反第三十一条,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或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上船服务,但已通过船员培训考试并合格,证书正在制作中的;
8、违反第三十四条船舶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但已通过培训考试并合格,证书正在制作中;
9、违反第三十八条,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中国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入中国的内水和港口,或进入中国的内水和港口不听从海事管理机构指挥,但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但在进入的同时能紧急报告的;
10、违反第三十九条,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国港口或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不按规定申请引航或不用指定的引航员引航,发生紧急情况,在严重危及本船或他船安全情况下移泊,在事中或事后能立即报告的;
11、违反第四十条,船舶进出港口或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不遵守中国政府或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特别规定,但能立即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因不了解规定而初次违反的;
12、违反第四十一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特别许可,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但船舶因紧急避险等特殊情况进入,且进入后能及时报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3、违反第四十三条,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办理签证时提交的法定证书、文书不全,经指出后能及时改正;因抢险、救生等特殊原因,进出后能及时报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4、违反第五十四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设施或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能及时发现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5、违反第五十八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验合格,仅本航次内相应检验证书过期但在到达第一港时能主动纠正的;
16、违反第六十二条,船舶、设施或飞机遇难时,不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但因通信设备、气象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报告,且主观上已尽最大努力,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具有以下情节或受他人胁迫或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从轻处罚:
1、违反第二十三条,船舶有船舶国籍证书,但不随船备查,经指出后能及时改正;国籍证书丢失未及时办理的;
2、违反第四十一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特别许可,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但误入禁航区且能及时纠正的,可给予书面警告;
3、违反第五十二条,未按规定抄收海岸电台播发的海上航行警告,仅一个航次未能抄收,对责任人员处以警告;
4、违反第七十三条,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给予警告;
5、违反第七十四条(一),向沿海水域排放《海洋与环境保护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其他物质,能采取有效措施,基本消除危害后果的,处二万元罚款;
6、违反第七十四条(二),不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能采取有效措施,基本消除危害后果的,处一万元罚款;
7、违反第七十四条(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能采取有效措施,基本消除危害后果的,处一万元罚款;
8、违反第七十七条,船舶在港区水域内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域破坏,能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基本消除危害后果的,对船舶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三、不具备不予、从轻或减轻、从重处罚情形的,给予一般处罚:
1、违反第十三条一款(一)项,未取得船舶经营人安全营运预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其他有关活动,有违法所得,处二倍违法所得上下百分之二十罚款;无违法所得,处六千至八千元罚款;
2、违反第十三条一款(二)项,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DOC,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有违法所得,处二倍违法所得上下百分之二十罚款;无违法所得,处六千至八千元罚款;
3、违反第十三条一款(三)项,伪造、变造DOC,有违法所得,处二倍违法所得上下百分之二十罚款;无违法所得,处六千至八千元罚款;
4、违反第十三条一款(四)项,转让、买卖、租借、冒用DOC,有违法所得,处二倍违法所得上下百分之二十罚款;无违法所得,处六千至八千元罚款;
5、违反第十四条一款(一)项,未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其他有关活动,有违法所得,处二倍违法所得上下百分之二十罚款,并扣留证书十二个月至十六个月;无违法所得,对经营人处四千至六千元罚款,对船长处一千至二千元罚款,并扣留证书六个月至九个月;
6、违反第十四条一款(二)项,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SMC证书,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有违法所得,处二倍违法所得上下百分之二十罚款,并扣留证书十二个月至十六个月;无违法所得,对经营人处四千至六千元罚款,对船长处一千至二千元罚款,并扣留证书六个月至九个月;
7、违反第十四条一款(三)项,伪造、变造SMC证书,有违法所得,处二倍违法所得上下百分之二十罚款,并扣留证书十二个月至十六个月;无违法所得,对经营人处四千至六千元罚款,对船长处一千至二千元罚款,并扣留证书六个月至九个月;
8、违反第十四条一款(四)项,转让、买卖、租借冒用SMC证书,有违法所得,处二倍违法所得上下百分之二十罚款,并扣留证书十二个月至十六个月;无违法所得,对经营人处四千至六千元罚款,对船长处一千至二千元罚款,并扣留证书六个月至九个月;
9、违反第十六条,船舶和船舶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有效的检验证书,一本证书不合格,有违法所得,分别处一倍违法所得罚款,并扣留证书十二个月;无违法所得,对经营人处四千至六千元罚款,对船长处五百至一千元罚款,并扣留证书六个月。每增加一本,多处一千元罚款,证书多扣一个月;
10、违反第十七条,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准,有违法所得,处二倍违法所得上下百分之二十罚款,并扣留证书十二个月至十八个月;无违法所得,对经营人处四千至六千元罚款,对船长处五百至二千元罚款,并扣留证书六个月至九个月;
11、违反第十八条,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船舶检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船舶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申请重新检验或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有违法所得,处二倍违法所得上下百分之二十,并扣留证书十二个月至十六个月;无违法所得,对经营人处四千至六千元罚款,对船长处五百至二千元罚款,并扣留证书六个月至九个月;
12、违反第二十三条,船舶无国籍证书或使用虚假的国籍证书,有违法所得,均处二倍违法所得上下百分之二十罚款,并扣留证书十二个月至十六个月;无违法所得,对经营人处四千至六千元罚款,对船长处五百至二千元罚款,并扣留证书六个月至九个月;
13、违反第二十八条,擅自雇佣外国籍船员或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据不改正的,处上限百分之二十罚款,并吊销国籍证书或临时国籍证书;
14、违反第三十一条,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或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上船服务,有违法所得,处二倍违法所得上下百分之二十罚款;无违法所得,处一千至二千元罚款,并执行相关吊销或扣留证书处罚;
15、违反第三十四条,船舶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有违法所得,均处二倍违法所得上下百分之二十罚款,并可扣留证书三个月至六个月;无违法所得,对经营人处四千至六千元罚款,对船长处五百至二千元罚款;
16、违反第三十五条,不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影响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有违法所得,处二倍违法所得上下百分之二十罚款;无违法所得,处五百至二千元罚款;
17、违反第三十七条,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影响其他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有违法所得,处二倍违法所得上下百分之二十罚款;无违法所得:对经营人处四千至六千元罚款,对人员处五百至二千元罚款;
18、违反第三十八条,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中国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入中国的内水和港口,或进入中国的内水和港口不听从海事管理机构指挥,有违法所得,均处二倍违法所得上下百分之二十罚款;无违法所得,均处五千至七千元罚款;
19、违反第三十九条,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国港口或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不按规定申请引航或不用指定的引航员引航,对经营人和船长分别处六千至八千元罚款;
20、违反第四十条,船舶进出港口或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不遵守中国政府或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特别规定,对经营人处三千至五千元罚款;对船长处五百至二千元罚款,并可扣留证书三个月至六个月;
21、违反第四十一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特别许可,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对经营人处三千至五千元罚款;对船长处一千至二千元罚款,并扣留证书三个月至六个月;
22、违反第四十二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国港口,拒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对经营人处四千至六千元罚款;对船长处一千至三千元罚款,并可扣留证书六个月;
23、违反第四十三条,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不办理进出港签证,有违法所得,均处二倍违法所得上下百分之二十罚款,并可扣留职务证书十二个月;无违法所得,对经营人处四千至六千元罚款;对船长处一千至二千元罚款,并可扣留职务证书六个月;
24、违反第四十九条,在沿海水域从事改变航道等活动,未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5、违反第五十条,申请人未在国家主管机关或区域主管机关核准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活动,或需要变更活动时间或改换活动区域的,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通告,经督促,能及时停止活动的,处一千元罚款;
26、违反第五十一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通告,超过规定时间,但在活动开始之前能申请发布的,处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罚款;
27、违反第五十二条,未按规定抄收海岸电台播发的海上航行警告,三个月内未能抄收,扣留职务证书三个月;
28、违反第五十三条,违反《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造成一般等级事故的,对船舶、设施处四千至六千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二千至四千元罚款,并扣留证书六个月至九个月;
29、违反第五十四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设施或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经督促能改正的,处三千至五千元罚款;
30、违反第五十五条,搬迁、拆除设施,打捞清除沉船沉物,处理水下工程善后事项,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的隐患,或在妥善处理前未按规定设置标志,并将碍航物的准确报告主管机关,对相关单位或人员处三千至五千元罚款;
31、违反第五十七条,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船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对船员处二万元罚款;
32、违反第五十八条(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验合格的,对船舶处三万至五万元罚款;
33、违反第五十八条(二),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对船舶处三万至五万元罚款;
34、违反第五十八条(三),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对船舶处三万至五万元罚款;
35、违反第五十八条(四),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的,对船舶处三万至五万元罚款;
36、违反第五十九条,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未按有关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和配备相应救援设备和器材的;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出港口,不依法向海事管理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擅自在非停泊危险化学品船舶的锚地、码头或其他水域停泊的;船舶所载运的危险品包装标志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船舶装运危险化学品发生泄漏或意外事故,不及时采取措施或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对船舶处二万至三万元罚款;
37、违反第六十条,船舶、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不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或者不遵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的,有违法所得,对船舶、设施和责任人均处二倍违法所得上下百分之二十罚款,并扣留职务证书十二个月至十六个月;无违法所得,对船舶、设施处四千至六千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一千至三千元罚款,并扣留证书六个月至九个月;
38、违反第六十一条,船舶装运危险化学品意外的危险货物进出港口,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有违法所得,对船舶、设施和责任人均处二倍违法所得上下百分之二十罚款,并扣留证书十二个月至十六个月;无违法所得,对船舶、设施处五千至七千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一千至三千元罚款,并扣留职务证书九个月;
39、违反第六十二条,船舶、设施或飞机遇难时,不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的,对船舶、设施处六千至八千元罚款,对船长处一千至三千元罚款,并扣留职务证书十二个月;
40、违反第六十三条,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现场情况,和本船舶、设施的名称、呼号和位置的,对船舶、设施处六千至八千元罚款,对船长处一千至三千元罚款,并可扣留证书六个月;
41、违反第六十四条,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船舶、设施不互通名称、国籍和登记港的,对经营人处四千至六千元罚款,对船长处一千至三千元罚款,并可扣留证书六个月;
42、违反第六十五条,有关单位和在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不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统一指挥,对经营人处四千至六千元罚款,对船长处一千至三千元罚款,并可扣留证书六个月;
43、违反第六十八条,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爆炸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经营人不按海事管理机构限定期限打捞清除,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四千至六千元罚款;对自然人处三千至五千元罚款;
44、违反第六十九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擅自打捞或拆除沿海水域内的沉船沉物,有违法所得,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认人均处二倍违法所得上下百分之二十罚款;无违法所得,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四千至六千元罚款;对自然人处三千至五千元罚款;
45、违反第七十二条,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违反(一)、(二)、(三)项规定的,处二万至三万元罚款;
46、违反第七十三条,(一)、(二)、(三)、(四)拒绝或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发生污染事故,虽采取消除或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且据不清理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处三千至五千元罚款;
47、违反第七十四条(一),向沿海水域排放《海洋环境保护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其他物质,造成一般及以下污染事故的,处六万至十万元罚款;
48、违反第七十四条(二),不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造成一般及以下污染事故的,处三万至五万罚款;(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造成一般及以下污染事故的,处六万至十万元罚款;
49、违反第七十五条(一),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对船舶处五千至七千元罚款;
50、违反第七十五条(二),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对船舶处八千至一万元罚款;
51、违反第七十五条(三),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对船舶处三千元罚款;
52、违反第七十五条(四),拒报或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对船舶处一万至二万元罚款;
53、违反第七十六条,船舶拒绝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对船舶处警告,并处八千至一万元罚款;
54、违反第七十七条,船舶在港区水域内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域破坏的,对船舶处三万至五万元罚款;
55、违反第七十九条(一),船舶未按规定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对船舶处二万至三万元罚款;
56、违反第七十九条(三),不按照规定记载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记录的,对船舶处三千至五千元罚款;
57、违反第七十九条(四),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造成一般及以下污染损害的,处六万至八万元罚款;
58、违反第七十九条(五),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对船舶处三万元罚款;
59、违反第八十三条,按照《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未按规定的时间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或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2)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在国外进行诉讼、仲裁或调解,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未按《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将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的副本或影印件报船籍港的海事管理局机构备案;
(3)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未按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驶往指定地点,或在未发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擅自驶离指定地点;
(4)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报告或《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内容不符合《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要求,或不真实,影响事故调查或给有关部门造成损失;
(5)发生海上交通事故,不按《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向当地或船舶第一到达港地的船舶检验机构、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申请检验、鉴定,并将检验报告副本送交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影响事故调查;
(6)拒绝接收事故调查或无理阻挠、干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事故调查的;
(7)在接收事故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的。
有第(2)项违法行为的: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和船员处警告;
有第(1)、(4)、(5)项违法行为的: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二千至三千元罚款,对船员处一百元罚款;
有第(3)、(6)、(7)项违法行为的: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四千至五千元罚款,对船员处二百元罚款。
四、具有以下情节或《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给予从重处罚:
1、违反第十三条一款(一)项,未取得船舶经营人安全营运预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其他有关活动,发生事故的;
2、违反第十三条一款(二)项,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DOC,并持骗取的DOC从事有关活动的;
3、违反第十三条一款(四)项,转让、买卖、租借、冒用DOC,两次以上发生该类行为或发生事故的;
4、违反第十三条一款(五)项,使用伪造、变造的DOC从事航行或其他有关活动的,均按从重处罚条例处罚;
5、违反第十四条一款(一)项,未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其他有关活动发生事故的;
6、违反第十四条一款(二)项,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SMC证书,并持骗取的SMC证书从事有关活动的;
7、违反第十四条一款(四)项,转让、买卖、租借冒用SMC证书,两次以上发生该类行为或发生事故的;
8、违反第十四条一款(五)项,使用伪造、变造的SMC证书从事航行或其他有关活动,均按从重处罚条例处罚;
9、违反第十六条,船舶和船舶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有效的检验证书,一本证书不合格,有违法所得:分别处一倍违法所得罚款,并扣留证书十二个月;无违法所得:对经营人处四千至六千元罚款,对船长处五百至一千元罚款,并扣留证书六个月。每增加一本,加处一千元罚款,证书多扣一个月;
10、违反第十七条,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发生事故的;
11、违反第十八条,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船舶检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船舶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申请重新检验或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造成危害后果的;
12、违反第二十三条,船舶无国籍证书航行发生事故的,或使用虚假国籍证书的;
13、违反第二十七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或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经责令补办有关登记手续后,据不办理或以非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时限的;
14、违反第三十三条,持海员出入境证件招摇撞骗的,将其海员出入境证件予以吊销或宣布作废;
15、违反第三十四条,船舶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发生事故的或高级船员三人以上不符合要求的;
16、违反第三十五条,不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影响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值班期间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的标准或服食可能影响安全操作的违禁药物的;
17、违反第三十七条,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影响其他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发生事故的;
18、违反第三十八条,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中国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入中国的内水和港口,或进入中国的内水和港口不听从海事管理机构指挥发生事故或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19、违反第三十九条,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国港口或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不按规定申请引航或不用指定的引航员引航,发生事故或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20、违反第四十条,船舶进出港口或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不遵守中国政府或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特别规定发生事故的;
21、违反第四十一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特别许可,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发生事故的或不听从主管机关指挥,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的;
22、违反第四十二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国港口,采用暴力手段阻碍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
23、违反第四十三条,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采用暴力手段拒绝办理进出港签证的;
24、违反第四十九条,在沿海水域从事改变航道等活动,未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已妨碍海上交通安全经督促仍不停止活动或发生交通事故的;
25、违反第五十条,申请人未在国家主管机关或区域主管机关核准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活动,或需要变更活动时间或改换活动区域的,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通告,经督促仍不停止活动,或已妨碍海上交通安全的;
26、违反第五十一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通告,在活动开始后仍未申请发布航行警通告的;
27、违反第五十二条,未按规定抄收海岸电台播发的海上航行警告,三个月以上未能抄收,扣留职务证书六个月;
28、违反第五十三条,违反《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造成大事故及以上事故的,对船舶、设施处一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八千至一万元罚款,并扣留证书十八至二十四个月;
29、违反第五十四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设施或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经督促拒不改正的;
30、违反第五十五条,搬迁、拆除设施,打捞清除沉船沉物,处理水下工程善后事项,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的隐患,或在妥善处理前未按规定设置标志,并将碍航物的准确报告主管机关,因此造成事故的;
31、违反第五十七条,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船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造成事故的;
32、违反第五十八条(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验合格,超过半年以上未按规定检验的或因此造成严重安全和污染危害的;
33、违反第五十八条(二),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因此造成严重安全和污染事故的;
34、违反第五十八条(三),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因此造成严重安全和污染事故的;
35、违反第五十八条(四),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因此造成严重安全和污染危害的;
36、违反第五十九条,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擅自在非停泊危险化学品船舶的锚地、码头或其他水域停泊;不听从警告或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因此而造成安全污染事故的,船舶装运危险化学品发生泄漏或意外事故,不及时采取措施或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有逃逸行为或因不采取措施致使危害后果扩大的;
37、违反第六十一条,船舶装运危险化学品意外的危险货物进出港口,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导致安全或污染事故的;
38、违反第六十三条,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请况下,不救助遇难人员的;
39、违反第六十四条,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船舶、设施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或逃逸的,不救助遇难人员或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或逃逸的;
40、违反第六十五条,有关单位和在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不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统一指挥,导致人员得不到及时救助或损害进一步扩大的;
41、违反第六十八条,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爆炸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经营人不按海事管理机构限定期限打捞清除,经督促仍不打捞清除的,或因此造成水上交通或污染事故的;
42、违反第六十九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擅自打捞或拆除沿海水域内的沉船沉物,因此造成安全或污染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43、违反第七十二条,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纠正后,仍不纠正,继续作业或造成严重污染的;
44、违反第七十三条,拒绝或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使用暴力手段阻止检查的,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一般以上污染事故的;发生污染事故,虽采取消除或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因此导致污染损害后果的,且拒不清理的。因不报告造成污染损害扩大或二次污染的;
45、违反第七十四条,向沿海水域排放《海洋环境保护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其他物质的;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造成一般及以下污染事故;不采取消除或控制污染措施的或因此造成大事故及以上事故的;
46、违反第七十四条,不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不采取消除或控制污染措施的或因此造成大事故及以上的;
47、违反第七十五条(一),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在申报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污染后果或导致污染扩大的;
48、违反第七十五条(二),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造成严重污染后果或导致污染扩大的;
49、违反第七十五条(三),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造成严重污染后果或导致污染扩大的;
50、违反第七十五条(四),拒报或谎报船舶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造成严重污染后果或导致污染扩大的;
51、违反第七十六条,船舶采用暴力手段拒绝现场检查的;
52、违反第七十七条,船舶在港区水域内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域破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违法所得,没收所有违法所得;
53、违反第七十九条(一),船舶未按规定配备防污设施、器材,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按要求配备或因此造成严重污染损害后果的;
54、违反第七十九条(三),不按照规定记载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记录,超过半年未记载或涉及的污染物污染危害性严重的;
55、违反第七十九条(四),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重大及以上污染损害的。
五、有下列情形的,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违反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由当地船舶检验部门处理;
2、违反第二十四条,船舶假冒中国国籍或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的,由船舶登记机关没收船舶;
3、违反第二十五条,隐瞒境内或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国际证书,均按从重条款进行处罚;
4、违反第二十六条,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在办理登记手续过程中能主动改正错误的,可给予书面警告;其他情况均由船籍港登记机关没收登记证书,并按从重条款给予处罚;
5、违反第二十九条,船舶不按规定悬挂中国国旗,或悬挂的中国国旗破损、污损、明显褪色或不合规格的,责令立即整改;
6、违反第三十六条,人员不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影响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发生事故的,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对全部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吊销证书,对次要责任者扣留证书二十四个月,对相当责任者扣留证书二十四个月;造成重大事故的,对全部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吊销证书,对次要责任者扣留证书十八个月至二十个月,对相当责任者,扣留证书十八个月;造成大事故的,对全部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扣留证书二十四个月,对次要责任者扣留证书六个月,对相当责任者扣留证书十二个月;造成一般事故,对全部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扣留证书十二个月至十八个月,对次要责任者扣留证书六个月,对相当责任者扣留证书六个月;造成小事故的,对全部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扣留证书六个月,对次要责任者扣留证书三个月,对相当责任者,扣留证书三个月;
7、违反第六十六条,外国派遣船舶或飞机进入中国领海或领海上空搜寻救助遇难的船舶或人员,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有违法所得:对经营人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不超过三万;对船长处本人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不超过二万;无违法所得:对经营人处八千至一万元罚款;对船长处六千至一万元罚款;
8、违反第七十条,外商擅自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的,责令停止打捞作业,并处一千元罚款;
9、违反第七十八条,船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沿海水域转移危险货物的,责令船舶退出中国管辖海域,并处十万至四十万元罚款;
10、违反第七十九条(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的,缺一本证书或文书处三千元罚款,每增加一本加处一千元罚款。
六、小型船舶(二百GT或二百二十KW以下)的罚款数额,可按法定处罚幅度下限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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