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58号修正)
法律规定及执行标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责令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
(1)一般情况下,处十万至十六万元(不含十六万元)罚款;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六万至二十四万元罚款:
①两年内因实施违法行为受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一次行政处罚的;
②转移、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伪造证据的;
③拒绝或阻碍监管人员检查或调查的;
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节较严重或危害后果较严重的情形。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十四万(不含二十四万元)至三十万元罚款:
①两年内因实施违法行为受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两次行政处罚的;
②对检举人、证人或执法人员实施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③以暴力手段抗拒监管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节严重或危害后果严重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执行标准
1、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年内因实施违法行为受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一次行政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五万至二十万元(不含二十万元)罚款;
2、银行业金融机构转移、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伪造证据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十万至三十五万元罚款;
3、银行业金融机构拒绝或阻碍监管人员检查或调查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十五万(不含三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
4、银行业金融机构若存在两年内因实施违法行为受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两次行政处罚;对检举人、证人或执法人员实施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或以暴力手段抗拒监管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等情形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处以取消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类处罚。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罚:
(1)一般情形下,取消一年至五年(不含五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五年至十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①因违法行为受到撤职、留用察看纪律处分的;
②曾因违法行为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取消过一次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或累计两次被处以罚款处罚的;
③拒绝、阻挠监管人员检查、调查或严重影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监管的;
④因工作失误或因经济案件给所任职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⑤对所任职银行业金融机构被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⑥所任职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后,不及时报案并采取相应措施,不积极配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查处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⑦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的;
⑧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节较严重或危害后果较严重的情形。
具有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按本幅度的较高年限处罚。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十年(不含十年)以上直至终身任职资格,并处相同年限的“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类处罚:
①有故意犯罪记录,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②因违法行为受到开除纪律处分的;
③累计两次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④累计三次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⑤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不适宜继续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⑥对所任职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被迫合并或宣告破产,或者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危机,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⑦所任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波及本地区,危及地方金融安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⑧对所任职银行业金融机构被依法吊销金融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或追究刑事责任,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节严重或危害后果严重的情形。
具有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按本幅度的较高年限处罚。
说明: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上述相应幅度内按较轻额度(年限)予以处罚:
1、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应按较轻额度(年限)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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