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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之行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国家主席令第13号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56号)
  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2月22日国务院令第260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2月3日国务院令第280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532号修正)
  六、《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1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
  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4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5号)
    八、《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号)

    法律规定及执行标准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
   执行标准
  1、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
  (1)年内初犯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年内再犯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3)年内累计达到第三次及以上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1)涉及金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涉及金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3)涉及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上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
  (1)年内初犯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年内再犯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3)年内累计达到第三次及以上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年内初犯又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2、年内再犯又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年内累计达到第三次及以上又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法律规定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
  (三)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
  (五)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
执行标准
   1、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
  (1)涉及金额为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涉及金额为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涉及金额为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三万元罚款。
  2、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
  (1)越权查询五次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越权查询五次以上十次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越权查询十次以上的,处三万元罚款。
  3、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
  (1)答复核查通知超出规定期限五天以内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答复核查通知超出规定期限五天以上十天以内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答复核查通知超出规定期限十天以上的,处三万元罚款。
    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执行标准
  金融机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
  1、年内初犯且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年内再犯且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3、年内累计达到第三次及以上且情节严重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法律规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经营性存款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
  1、年内初犯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年内再犯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年内累计达到第三次及以上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经营性存款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
  1、年内初犯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年内再犯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年内累计达到第三次及以上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银行有上述行为之一的:
  1、年内初犯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年内再犯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年内累计达到第三次及以上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银行在银行结算帐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
  1、年内初犯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年内再犯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年内累计达到第三次及以上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一千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经营性存款人有上述行为的:
  1、年内初犯的,处一万元罚款;
  2、年内再犯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年内累计达到第三次及以上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法律规定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不得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执行标准
  1、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有违法所得的:
  (1)累计金额不超过十万元、时间不超过十天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2)累计金额不超过一百万元、时间不超过三十天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累计金额超过一百万、时间超过三十天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没有违法所得的:
  (1)累计金额不超过十万元、时间不超过十天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累计金额不超过一百万元、时间不超过三十天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累计金额超过一百万、时间超过三十天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法律规定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代理支库在业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有占压、挪用税款等违规、违法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银行报告,上一级人民银行核实后,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对有关商业银行、信用社进行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上一级人民银行下达。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
  (二)国库经收处不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经收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国库经收处将经收税款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帐户的,视同挪用预算收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国库经收处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国库经收处不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经收税款:
  (1)年内初犯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年内再犯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年内累计达到第三次及以上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国库经收处将经收税款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帐户:
  (1)累计金额不超过十万元、挪用时间不超过十天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累计金额不超过一百万、挪用时间不超过三十天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累计金额超过一百万、挪用时间超过三十天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国库经收处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帐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
  (1)年内初犯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年内再犯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年内累计达到第三次及以上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执行标准
    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
  1、年内初犯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年内再犯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年内累计达到第三次及以上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有违法所得的:
  (1)年内初犯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2)年内再犯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年内累计达到第三次及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没有违法所得的:
  (1)年内初犯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年内再犯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年内累计达到第三次及以上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执行标准
  1、违反假币收缴报告规定的:
  (1)年内初犯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年内再犯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年内累计达到第三次及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假币收缴程序规定的:
  (1)年内初犯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年内再犯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年内累计达到第三次及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假币鉴定规定的:
  (1)年内初犯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年内再犯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年内累计达到第三次及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违反假币鉴别规定的:
  (1)年内初犯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年内再犯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年内累计达到第三次及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八、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1、非法套汇涉及金额在十万美元(含十万美元)以下的,处非法套汇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2、非法套汇涉及金额在十万美元以上五十万美元(含五十万美元)以下的,处非法套汇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3、非法套汇涉及金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一百万美元(含一百万美元)以下的,处非法套汇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
  4、非法套汇涉及金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的,处非法套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等值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
  (1)涉及金额在一万美元(含一万美元)以下的,处违法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2)涉及金额在一万美元以上十万美元(含十万美元)以下的,处违法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3)涉及金额在十万美元以上二十万美元(含二十万美元)以下的,处违法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
  (4)涉及金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处违法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等值以下罚款。
  2、非法结汇:
  (1)涉及金额在一万美元(含一万美元)以下的,处违法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2)涉及金额在一万美元以上十万美元(含十万美元)以下的,处违法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3)涉及金额在十万美元以上的,处违法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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