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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知识产权局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国家主席令第36号第二次修正)
  二、《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2002年5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法律规定及执行标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由专利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冒充专利行为的,由专利管理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专利权已失效后在原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的,责令销毁标记,消除影响;
    2、单位或者个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八百元罚款:
  (1)单位或者个人为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有一千元以下非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
  (2)涂改、伪造“专利证书”者;
  (3)设立冠以“专利”有关的机构未经专利管理机关批准的;
  (4)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未办理年检手续继续营业的。
  4、单位或者个人为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非法获得收入超过五千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5、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违法所得或者给专利权人造成一万元以下五千元以上损失的,处二千元罚款;
   (2)违法所得或者给专利权人造成二万元以下一万元以上损失的,处三千元罚款;
   (3)违法所得或者给专利权人造成三万元以下二万元以上损失的,处五千元罚款;
   (4)违法所得或者给专利权人造成五万元以下三万元以上损失的,处一万元罚款;
   (5)违法所得或者给专利权人造成十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损失的,处二万元罚款;
   (6)违法所得或者给专利权人造成五十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上损失的,处五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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