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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无线电管理处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二、《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06年5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三、《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法》(2004年10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订)
  四、《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国无管[1995]23号)

   法律规定及执行标准

  一、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电台执照: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非法占用频率的。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或者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并予以收回频率: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非法占用频率的。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第六条  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或者授权的机构批准,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给予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违反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无线电台(站)虽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使用,但是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的;
  (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手续不全或者已经失效,经督促,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办理正式手续的;
  (三)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电台未按照规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或者到无线电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
  (四)业余无线电台未按照规定办理设台审批手续或者手续不全的;
  (五)违反电台呼号管理规定,编制、使用电台呼号的;
  (六)违反电台执照管理规定,转借、涂改、伪造电台执照或者使用作废电台执照的;
  (七)紧急情况下动用未经批准的电台,未及时报告的;
  (八)无线电台停用或者撤销后,未在规定时间办内理有关手续的;
  (九)销售单位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未办理临时设台手续的。
   执行标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1)无线电台(站)虽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使用,但是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的;
  (2)紧急情况下动用未经批准的电台,未及时报告的;
  (3)无线电台停用或者撤销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的。
  2、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手续不全或者已经失效,经督促,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办理正式手续的,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罚款;
  3、违反电台呼号管理规定,编制、使用电台呼号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
  4、销售单位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未办理临时设台手续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
  5、业余无线电台未按照规定办理设台审批手续或者手续不全的,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如干扰正常业务的,予以查封;
  6、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电台未按照规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或者未到无线电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罚款;经督促仍无照使用者予以查封;
  7、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十部(含)以下的,予以查封,并处二千元罚款;
  8、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十部以上的,予以查封,并处三千元罚款;
  9、违反电台执照管理规定,转借、涂改、伪造电台执照或者使用作废电台执照的,予以查封,并处三千元罚款。
   二、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电台执照:
  (六)违反国家规定研制、生产或者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或者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并予以收回频率:
  (二)不按国家规定研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第七条  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屡教不改,影响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
  (二)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过程中未按批准文件执行,超出文件规定的范围或者规定时限的;
  (三)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未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的;
  (四)所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不符合无线电管理规定的;
  (五)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未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
  (六)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
  (七)所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的。
   执行标准
  1、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过程中未按批准文件执行,超出文件规定的范围或者规定时限的,给予警告;
  2、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处一千元罚款;
  3、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未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的,处一千元罚款;
  4、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未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予以查封,并处一千元罚款;
  5、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予以查封,并处一千元罚款;
  6、所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的,予以查封,并处一千元罚款;
  7、所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不符合无线电管理规定的,予以没收设备,并处二千元罚款。
   三、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电台执照:
  (二)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八)违反规定擅自生产、销售、设置或者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的。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或者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并予以收回频率:
  (三)干扰合法无线电业务的。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第八条  干扰合法的无线电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故意干扰合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一)设置、使用的无线电设备不符合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
  (二)自行改变无线电台核定工作项目,对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
  (三)因操作人员渎职、失职或者技术操作事故,造成对其他无线电业务有害干扰的;
  (四)使用不合标准的工业、科技、医疗设备及其他非无线电设备,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
  (五)设置、使用可能产生有害干扰的各类非无线电设施,未征求城市规划部门和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的;
  (六)非无线电设备对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出后,仍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七)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对航空器、船舶安全航行造成危险,经指出后,仍不停止使用的;
  (八)擅自与核准通信范围以外的其它电台(站)进行通信,影响他台工作的;
  (九)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其他行为的。
   执行标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1)因操作人员渎职、失职或者技术操作事故,造成对其他无线电业务有害干扰的;
  (2)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工业、科技、医疗设备及其他非无线电设备,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
  (3)设置、使用可能产生有害干扰的各类非无线电设施,未征求城市规划部门和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的;
  (4)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其他行为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1)自行改变无线电台核定工作项目,对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
  (2)擅自与标准通信范围以外的其它电台(站)进行通信,影响他台工作的。
  3、设置、使用的无线电设备不符合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予以查封;
  4、非无线电设备对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出后,仍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予以没收设备;
  5、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对航空器、船舶安全航行造成危险,经指出后,仍不停止使用的,予以没收设备,并处五千元罚款。
   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电台执照:
  (三)无线电台(站)违反规定发送与工作无关的信号或者擅自变更核定的技术参数的;
  (四)擅自扩大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用途的。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或者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并予以收回频率:
  (四)擅自变更核定项目,发送或者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第九条  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一)擅自变更频率、呼号、台址、服务范围、工作时间、通信对象、天线参数、发射功率等的;
  (二)擅自转借、转让电台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供自己使用的频率、呼号的;
  (三)发射、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四)擅自更换发射设备、工作方式的;
  (五)有变更核定项目的其他行为的。
   执行标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1)擅自变更频率、呼号、台址、服务范围、工作时间、通信对象、天线参数、发射功率等的;
  (2)发射、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1)擅自转借、转让电台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供自己使用的频率、呼号的;
  (2)擅自更换发射设备、工作方式的;
  (3)有变更核定项目的其他行为的。
   五、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电台执照: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非法占用频率的;
  (五)擅自转让、出租频率,变相出租频率的。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未按照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按照国家规定加收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收回指配的无线电频率。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或者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并予以收回频率: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非法占用频率的;
  (五)擅自转让、出租或者变相出租频率的。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不按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省或者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第十条  违反有关频率管理的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电台执照:
  (一)使用频率超过核准的带宽,影响他台工作的;
  (二)拒不执行经协商后作出的调整或者收回频率决定的;
  (三)不参加规定的无线电设备检测的;
  (四)使用频率期满,不办理续用手续的;
  (五)不按照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的;
  (六)转让、出租或者变相出租频率的;
  (七)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频率的。
  执行标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1)使用频率超过核准的带宽,影响他台工作的;
  (2)使用频率期满,不办理续用手续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1)拒不执行经协商后作出的调整或者收回频率决定的;
  (2)不参加规定的无线电设备检测的;
  (3)不按照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的。
  3、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频率的,予以查封,并处一千元罚款;
  4、转让、出租或者变相出租频率的,予以没收设备。
  六、法律规定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电台执照:
  (七)销售无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执行标准
  销售无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予以没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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