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一、价格管理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92号)
(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
二、收费管理类
(一)《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0年12月2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4年1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
法律规定及执行标准
一、价格管理类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行业协会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执行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或主动退还多收价款,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予以警告;
2、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确属业务生疏造成: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百元罚款;对行业协会处五千元罚款。
3、初次违法,情节一般,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较轻: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罚款;对行业协会处五万元罚款。
4、初次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零点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五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对行业协会处八万元罚款。
5、初次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罚款;对行业协会处十万元罚款。
6、屡查屡犯,情节一般,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但能主动消除影响和后果: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十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罚款;对行业协会处二十万元罚款。
7、屡查屡犯,情节较重,拒不按照规定退还多收价款,伪造、销毁证据,转移有关资金与商品,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六十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罚款;对行业协会处三十万元罚款。
8、屡查屡犯,情节恶劣,拒不按照规定退还多收价款,伪造、销毁证据,转移有关资金与商品,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
(1)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罚款,对行业协会处五十万元罚款。
(二)法律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执行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或主动退还多收价款,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责令改正;
2、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确属业务生疏造成: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百元罚款;对行业协会处三千元罚款。
3、初次违法,情节一般,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较轻: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罚款;对行业协会处三万元罚款。
4、初次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零点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八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对行业协会处五万元罚款。
5、初次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罚款;对行业协会处十万元罚款。
6、屡查屡犯,情节一般,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但能主动消除影响和后果: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罚款;对行业协会处二十万元罚款。
7、屡查屡犯,情节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十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罚款;对行业协会处三十万元罚款。
8、屡查屡犯,情节恶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
(1)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罚款;对行业协会处五十万元罚款。
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执行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或主动退还多收价款,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责令改正;
2、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确属业务生疏造成: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百元罚款。
3、初次违法,情节一般,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较轻: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罚款。
4、初次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零点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5、初次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罚款。
6、屡查屡犯,情节一般,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八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罚款。
7、屡查屡犯,情节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二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罚款。
8、屡查屡犯,情节恶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
(1)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罚款。
第七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执行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或主动退还多收价款,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责令改正;
2、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确属业务生疏造成: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百元罚款。
3、初次违法,情节一般,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较轻: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罚款。
4、初次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零点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八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5、初次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罚款。
6、屡查屡犯,情节一般,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但能主动消除影响和后果: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罚款。
7、屡查屡犯,情节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十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罚款。
8、屡查屡犯,情节恶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
(1)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罚款。
第八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至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执行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或主动退还多收价款,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责令改正;
2、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确属业务生疏造成: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百元罚款。
3、初次违法,情节一般,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较轻: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罚款。
4、初次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般影响和危害后果;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零点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五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5、初次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罚款。
6、屡查屡犯,情节一般,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但能主动消除影响和后果: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十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罚款。
7、屡查屡犯,情节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六十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罚款。
8、屡查屡犯,情节恶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
(1)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罚款;
(2)经营者为个人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罚款。
第十条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执行标准
1、初次违法,情节轻微,能主动消除影响和危害后果,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
2、初次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3、屡查屡犯,情节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4、屡查屡犯,情节恶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由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执行标准
1、不标明价格的:
(1)标价率在百分之八十以上,不标明价格或标价不全,初次违法,及时纠正的,责令改正;
(2)标价不全的。标价率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处三千元罚款,标价率高于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
(3)全部商品或服务项目不标明价格的,处五千元罚款。
2、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1)个别商品或服务出现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初次违法,及时纠正的,责令改正;
(2)百分之五十以上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处二千元罚款;百分之五十以下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及违反明码标价其他规定的,处一千元罚款;
(3)全部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及违反明码标价其他规定的,处三千元罚款。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1)确因工作疏忽造成,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责令改正;
(2)每发现一种标价商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处一千元罚款。
第十二条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执行标准
1、拒绝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1)初次拒绝,但经教育后能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2)初次拒绝,仍变相不提供资料的,处二万元罚款;
(3)两次拒绝,不提供材料的,处五万元罚款。
2、提供虚假资料的:
(1)经检查人员提醒,收回虚假资料,提供真实资料的,处一万元罚款;
(2)提供资料百分之五十以下为虚假的,处二万元罚款;
(3)提供资料百分之五十以上为虚假的,处三万元罚款;
(4)提供资料全部为虚假的,且屡教不改,处五万元罚款。
二、收费管理类
法律规定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停止或纠正乱收费行为;
(三)责令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的,由物价部门予以没收。当年无力退还的,由财政部门扣减其翌年的行政事业经费;
(四)对有乱收费行为的单位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
(五)吊销《收费许可证》;
(六)建议监察或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罚没款,由物价部门缴同级财政。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对乱收费行为的处罚,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参照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执行。其中对无《收费许可证》收费和擅自收费的处罚,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不办理《收费许可证》而乱收费的,由物价检查机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处以收费总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并责令其在五日内补办《收费许可证》。逾期不办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
(二)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而擅自收费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并处以收费总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对继续擅自收费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责任者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执行标准
1、单位乱收费行为属于初犯或政策的疏漏、不严密带来的轻微(无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违法金额小,积极配合检查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处收费总额百分之五罚款;
2、单位有令不止、有法不依,屡查屡犯,违法数额较大,违法时间较长,态度恶劣,无法退还非法收费款,予以没收的,并处收费总额百分之十罚款;
3、单位存有故意违法行为,违法金额大、违法事实涉及面广,性质恶劣,造成重大影响无法挽回的,并拒不接受检查或检查中故意阻碍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非法收费款予以没收,并处收费总额百分之二十罚款;
4、单位存有故意违法行为,违法金额大、违法事实涉及面广、性质恶劣,造成重大影响无法挽回的,并拒不接受检查或检查中故意阻碍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非法收费款予以没收,并处收费总额百分之三十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