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法律规定及执行标准
法律规定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第十五条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执行标准
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予以警告,并按照下列标准罚款:
(1)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百分之五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2)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处七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款;
(3)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处九千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4)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5)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罚款;
(6)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7)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占报告期实际数额的份额较多,但绝对数额较小的,可以减轻处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占报告期实际数额的份额较少,但绝对数额较大的,可以加重处罚。
2、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予以警告,并按照下列标准罚款:
(1)明确表示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元以下罚款;
(2)经《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仍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按照拒报统计资料,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元以下罚款;
(3)拒不参加年报会,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按照拒报统计资料,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元以下罚款;
(4)不按期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元以下罚款;
(5)上年有迟报纪录当年迟报两次或者当年迟报三次统计资料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元以下罚款。
3、对于下列情节较重的统计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按照下列标准罚款:
(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一倍以上的;处四万元以上四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2)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两年内再次发生的;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4)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个体工商户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予以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5、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除责令改正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