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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法律依据

  一、道路运输管理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
  (二)《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2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9年4月21日交通部令第3号)
  (四)《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令第7号)
  (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令第9号)
  (六)《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9年4月20日交通部令第4号)
  (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12日交通部令第2号)
  (八)《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11月23日交通部令第9号)
  二、港航管理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5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国务院第237号修订)
  (三)《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2年1月2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1998年7月30日交通部令第6号)
  (五)《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1年7月4日交通部令第3号)
  (六)《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8月29日交通部令第9号)
  (七)《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4月15日交通部令第4号)
  (八)《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4月24日交通部令第5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7年12月17日交通部令第10号)
  (十)《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1月7日交通部令第1号)
  (十一)《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5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十二)《山东省航道管理规定》(1999年12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十三)《山东省港口管理办法》(2004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十四)《山东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修订)
  三、公路(县乡公路)管理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国家主席令第86号)
  (二)《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载重车辆超限超载管理类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2月13日交通部令第2号)
  五、超员超限违章处理类
  (一)《山东省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办法》(2003年1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二)《车货总质量超限车辆处罚标准》(鲁交体法[2008]22号)


  法律规定及执行标准

    一、道路运输管理类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六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十万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二百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一千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执行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二千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六千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执行标准
    1、初次违章的,责令限期投保;
    2、拒不投保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二十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一百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3)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4)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5)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执行标准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一千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二千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三千元罚款;
  4、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一千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二千五百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五千元罚款。
    2、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五千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一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二万元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执行标准
    1、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一万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的,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三万元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责令改正;
   (2)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五千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违章的,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处一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违章的,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处二万元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
  (二)法律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2)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线经营经营的;
  (3)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4)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执行标准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五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十万元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3)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执行标准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五千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罚款。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三千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五千元罚款;
  (3)对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一万元罚款。
  2、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二十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一百元罚款;
  (3)对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一千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二千元罚款;
  3、对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三千元罚款。
    第九十条  违反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2)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3)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4)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5)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6)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执行标准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一千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二千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三千元罚款;
  4、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点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二万元罚款。
    (三)法律规定
    《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扣留《道路运输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办理停业、歇业申报手续和擅自变更经营项目的;
    (二)除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生活自用货车和非营业性小轿车外,无《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的;
    (三)不按期参加《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的;
    (四)客运班车、零担班车不按核定路线或区域经营的;
    (五)出租汽车不按规定装置并使用计程计价器,故意绕道行驶或者拒载乘客;
    (六)中途无故更换车辆或者无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的;
    (七)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志的;
    (八)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道路运输的;
    (九)擅自增减收费项目或者不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的;
    (十)拖拉机从事旅客运输或者在省人民政府限制拖拉机行驶的路段和时间内从事道路运输的。
  执行标准
    1、有上述第(一)至(七)、(九)、(十)项行为之一的,对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给予警告、扣留《道路运输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并处三百元罚款;
  2、有上述第(一)至(七)、(九)、(十)项行为之一的,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给予警告、扣留《道路运输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并处五百元罚款;
  3、有上述第(一)至(七)、(九)、(十)项行为之一的,且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给予警告、扣留《道路运输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并处一千元罚款;
  4、有上述第(八)项行为的:
  (1)对超过维护期一个月内的,处三百元罚款;
  (2)对超过维护期一个月至下次维护期之内的,处五百元罚款;
  (3)对超过两个维护期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法律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3)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执行标准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五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十万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三千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五千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执行标准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限期责令改正;
  2、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3)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执行标准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五千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饿,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点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二万元罚款。
  (五)法律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3)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4)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执行标准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运输,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的: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三万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点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2、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的: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五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十万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2)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3)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执行标准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二万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处五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十万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五千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一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二万元罚款。
  (六)法律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2)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3)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执行标准
  有上述行为之一,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五千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执行标准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处二千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五千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一万元罚款。
  2、非法接受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的受让方,责令停止经营,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五千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罚款。
  (七)法律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3)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执行标准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二百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一千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3)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执行标准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二万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五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十万元罚款。
  (八)法律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2)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3)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执行标准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五千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执行标准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二千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六千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一万元罚款。
  2、非法接受转让、出租的受让方,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五千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罚款。
  二、港航管理类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2)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执行标准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一万八千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三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五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
  第四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罚款。
  执行标准
  有上述行为之一,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一万八千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三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五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一万八千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三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五万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2)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3)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有前款第(3)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
  执行标准
  有上述行为之一,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五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4、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情节严重的,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执行标准
  1、责令改正;
  2、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1、未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或者未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的,依法给予处罚;
  2、情节严重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责令停止作业,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五千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三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五万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安全隐患,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五千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三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五万元罚款;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的,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一倍以上在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
    (6)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执行标准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三万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十五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二十五万元罚款。
  2、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二万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十五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的: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二万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十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十五万元罚款。
  4、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给予警告,处二千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五千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一万元罚款。
  5、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
  (1)责令限期缴纳;
  (2)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
    ①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欠缴费款一倍罚款;
  ②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欠缴费款二倍罚款;
  ③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欠缴费款三倍罚款;
  ④情节严重的,暂扣许可证。
  6、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一万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五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十万元罚款;
  (4)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三)法律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五千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八千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五百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二千元罚款。
    (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包括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并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执行标准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一千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二千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三千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规定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处以三千至五千元的罚款;当事人所在地没有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由市(包括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处以三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执行标准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三千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四千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五千元罚款。
  (五)法律规定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2)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3)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执行标准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不履行备案手续;
  (2)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执行标准
  有上述行为之一,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三千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五千元罚款。
  (六)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八十二条  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港口设施,不得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一万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二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三万元罚款。
  (七)法律规定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航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一万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二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三万元罚款。
  (八)法律规定
    《山东省航道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违反第一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违反第二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第三项挖土、挖砂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种植或堆放物品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违反第四项损坏航道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5)违反第五项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单位或个人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砂、石块和废弃物的: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给予警告,处五百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二千元罚款。
  2、单位或个人在内河航道及湖区航道两侧坡顶外三十米以内、港区水域和沿海航道两侧外五百米以内设置渔网、网簖或从事水产养殖、种植捕捞等作业的: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五千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八千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一万元罚款。
  3、单位或个人在助航标志周围二十米以内挖土、挖砂的: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五十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一百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二百元罚款。
  4、单位或个人在助航标志周围二十米以内种植或堆放物品的: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三百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五百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一千元罚款。
  5、单位或个人损坏、破坏、盗窃航道设施: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二千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二千五百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三千元罚款。
  6、单位或个人航道上抛锚停泊造成航道阻塞的: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六百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一千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补报登记,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责令补报登记,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二千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三千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五千元罚款。
  (九)法律规定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执行标准
  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一万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二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  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一万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三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五万元罚款。
  (十)法律规定
    《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规定进行水路交通经营资格审验的。
  执行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一万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二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非法设卡收费或者拦截、检查、扣留船舶的;
  (2)未取得相应资格擅自从事港口经营的;
  (3)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从事水上旅游、娱乐活动的;
  在通航河道两侧擅自设立船舶修造场点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法取缔。
  执行标准
  有上述行为之一,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使用岸线或者擅自新建、扩建、改建港口、码头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港航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和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责令停止使用和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十万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三十万元罚款。
  (十一)法律规定
    《山东省港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建筑物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
  (1)在规划港区开发建设前擅自改变规划港区的自然地形的;
  (2)在港口水域内进行捕捞作业或者向港口水域倾倒废弃物等影响船舶安全航行、危及港口安全活动的;
  (3)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执行标准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建筑物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三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七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罚款。
  (十二)法律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列行为之一,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但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
  (1)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2)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运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3)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提供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或上述资料申报不实;
  (4)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5)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
  执行标准
  1、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或者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运运输的危险货物的,或者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提供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或上述资料申报不实的:
  (1)对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三万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五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十万元罚款。
  2、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的,或者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责令改正: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一万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二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三万元罚款;
  (4)情节严重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未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1)项规定处罚。
  执行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三万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五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十万元罚款;
  4、情节严重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器材、必要安全设施、设备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执行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一万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三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五万元罚款;
  4、情节严重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
  (1)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的;
  (2)未按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的。
  执行标准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二万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五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十万元罚款;
  4、情节严重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企业未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处罚。
  执行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五千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一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二万元罚款;
  4、情节严重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经批准建设、改建和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港口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
  执行标准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一万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三万元罚款;
  3、对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五万元罚款。
  (十三)法律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执行标准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
  1、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十四)法律规定
    《山东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港航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1)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3)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5)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对航行、作业的船舶予以没收,并可对船舶所有人处船价二倍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未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并超出核准的范围内经营、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经审验合格、不符合安全运营条件继续经营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三千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五千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一万元罚款。
  2、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非法拦截、检查船舶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一万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二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三万元罚款。
  3、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技术认可,船舶及其设计图纸未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审查或者经检验、审查不合格就销售和使用所制造船舶的。港口或其他货物运输码头为无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装卸货物,擅自变更港口、码头用途;渔港、货主码头未按程序逐级报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水路运输经营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二千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一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二万元罚款。
  4、船舶所持有的证书无效或不全,未配备有效的消防、救生、应急等设施,不具备国家规定的适航条件就进行航行,作业;客滚运输船舶、货物运输船舶未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就进行航行、作业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五千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一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三万元罚款。
  5、无船舶证书、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的船舶进行航行、作业的,对航行、作业的船舶予以没收,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对服从管理的,对船舶所有人处船价一倍罚款;
  (2)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对船舶所有人处船价二倍罚款。
  三、公路(县乡公路)管理类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在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执行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六千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3、对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责令停止施工,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二万五千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五万元罚款。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2)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3)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4)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5)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6)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执行标准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一万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二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二千五百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三百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五百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一千元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执行标准
  责令限期拆除,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六千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一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二万元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责令恢复原状,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二万五千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五万元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执行标准
  责令限期拆除,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二万五千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五万元罚款。
  (二)法律规定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六千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施工的;
  (2)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执行标准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二万五千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五万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1)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
   (2)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3)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危及农村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4)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5)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的;
   (6)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
  执行标准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一万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二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执行标准
    责令限期拆除,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处六千元罚款;
    2、二次违章且基本服从管理的,处一万元罚款;
    3、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章的,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四、车辆超限超载管理类
    法律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执行标准
  1、载重超限车辆:
  (1)超限百分之十以下(含百分之十),批评教育,并作超限记录,不处罚。但有三次及以上超限记录的,责令卸载(运载不可解体货物的除外,下同)并处三百元罚款;
  (2)超限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含百分之二十),作超限记录,责令卸载:
   ①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三百元罚款;
   ②二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四百元罚款;
   ③三次以上违章或不服从管理的,并处六百元罚款。
  (3)超限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含百分之三十),作超限记录,责令卸载:
   ①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六百元罚款;
   ②二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七百元罚款;
   ③三次以上违章或不服从管理的,并处九百元罚款。
  (4)超限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含百分之四十),作超限记录,责令卸载:
   ①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九百元罚款;
   ②二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一千元罚款;
   ③三次以上违章或不服从管理的,并处一千二百元罚款。
  (5)超限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含百分之五十),作超限记录,责令卸载:
   ①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一千二百元罚款;
   ②二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一千三百元罚款;
   ③三次以上违章或不服从管理的,并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6)超限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含百分之六十),作超限记录,责令卸载:
   ①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②二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一千七百元罚款;
   ③三次以上违章或不服从管理的,并处二千元罚款。
  (7)超限百分之六十以上百分之七十以下(含百分之七十),作超限记录,责令卸载:
   ①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二千元罚款;
   ②二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二千二百元罚款;
   ③三次以上违章或不服从管理的,并处二千五百元罚款。
  (8)超限百分之七十以上百分之八十以下(含百分之八十),作超限记录,责令卸载:
   ①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二千五百元罚款;
   ②二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二千七百元罚款;
   ③三次以上违章或不服从管理的,并处三千元罚款。
  (9)超限百分之八十以上百分之九十以下(含百分之九十),作超限记录,责令卸载:
   ①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三千元罚款;
   ②二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三千五百元罚款;
   ③三次以上违章或不服从管理的,并处四千元罚款。
  (10)超限百分之九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含百分之一百),作超限记录,责令卸载:
   ①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四千元罚款,作超限记录;
   ②二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四千五百元罚款;
   ③三次以上违章或不服从管理的,并处五千元罚款。
   (11)超限百分之一百以上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下(含百分之一百五十),作超限记录,并处六千元罚款;
   (12)超限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责令卸载,作超限记录,并处一万元罚款;
   (13)对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超限车辆,作超限记录,责令卸载,并处二万元罚款。
   2、外廓尺寸高度(宽度)超限车辆:
   (1)超限十五厘米及以下(含十五厘米),批评教育并作超限记录,不处罚。但对有三次以上超限记录的,责令卸载(运载可解体货物的,下同)并处二百元罚款;
   (2)超限十五厘米以上三十厘米以下(含三十厘米),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运载可解体货物的,下同),作超限记录:
   ①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二百元罚款;
   ②二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三百元罚款;
   ③三次以上违章或不服从管理的,并处四百元罚款。
   (3)超限三十厘米以上四十五厘米以下(含四十五厘米),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运载可解体货物的,下同),作超限记录:
   ①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四百元罚款;
   ②二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五百元罚款;
   ③三次以上违章或不服从管理的,并处六百元罚款。
   (4)超限四十五厘米以上,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运载可解体货物的,下同),作超限记录:
   ①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六百元罚款;
   ②二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七百元罚款;
   ③三次以上违章或不服从管理的,并处八百元罚款。
   3、外廓尺寸长度超限车辆:
   (1)超限五十厘米以下(含五十厘米),批评教育并作超限记录,不处罚。但对有三次以上超限记录的,责令卸载并处二百元罚款;
   (2)超限五十厘米以上七十厘米以下(含七十厘米),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运载可解体货物的,下同),作超限记录:
   ①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二百元罚款;
   ②二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三百元罚款;
   ③三次以上违章或不服从管理的,并处四百元罚款。
   (3)超限七十厘米以上九十厘米以下(含九十厘米),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运载可解体货物的,下同),作超限记录:
   ①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四百元罚款;
   ②二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五百元罚款;
   ③三次以上违章或不服从管理的,并处六百元罚款。
   (4)超限九十厘米以上,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运载可解体货物的,下同),作超限记录:
   ①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六百元罚款;
   ②二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七百元罚款;
   ③三次以上违章或不服从管理的,并处八百元罚款。
   (5)有两项及以上几项尺寸同时超限的车辆按相应最高一项处罚标准处罚;
   (6)对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超限车辆,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运载可解体货物的),作超限记录,并处二万元罚款。
  五、超员超限违章处理类
  《山东省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运输车辆超员或者超限运输的,由交通部门或者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运输经营者依法实施处罚;造成公路损坏的,由运输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员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旅客运输车辆,由交通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员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停止营运一个月;
  (二)超员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八十的,停止营运三个月;
  (三)超员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一百的,停止营运六个月;
  (四)超员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停止营运一年。
  运输经营者不具备旅客运输条件的,由交通部门依法取消其营运资格。
   《车货总质量超限车辆处罚标准》  超限百分之十及以下的,批评教育并作超限记录,不处罚;但有三次及以上超限记录的,责令卸载(运载不可解体货物的除外,下同)并处三百元(含,下同)以下罚款。
  超限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含)的,责令卸载并处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作超限记录。
  超限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含)的,责令卸载并处六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罚款,作超限记录。
  超限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含)的,责令卸载并处九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款,作超限记录。
  超限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含)的,责令卸载并处一千二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作超限记录。
  超限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含)的,责令卸载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作超限记录。
  超限百分之六十以上百分之七十以下(含)的,责令卸载并处二千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作超限记录。
  超限百分之七十以上百分之八十以下(含)的,责令卸载并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作超限记录。
  超限百分之八十以上百分之九十以下(含)的,责令卸载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作超限记录。
  超限百分之九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含)的,责令卸载并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作超限记录。
  超限百分之一百以上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下(含)的,责令卸载并处六千元罚款,作超限记录。
  车货总质量超限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的,责令卸载并处一万元罚款,作超限记录。
  执行标准
  1、运输车辆超限车货总质量超限车辆的:
  (1)车货总质量超限百分之十(含)及以下的:
   ①批评教育并作超限记录,不处罚;
   ②有三次及以上超限记录的,责令卸载,并处三百元罚款。
  (2)超限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含)的,责令卸载,作超限记录:
   ①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三百元罚款;
   ②二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四百元罚款;
   ③三次以上违章或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并处六百元罚款。
  (3)超限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含)的,责令卸载,作超限记录:
   ①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六百元罚款;
   ②二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七百元罚款;
   ③三次以上违章或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并处九百元罚款。
  (4)超限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含)的,责令卸载,作超限记录:
   ①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九百元罚款;
   ②二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一千元罚款;
   ③三次以上违章或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并处一千二百元罚款。
  (5)超限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含)的,责令卸载,作超限记录:
   ①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一千二百元罚款;
   ②二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一千三百元罚款;
   ③三次以上违章或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并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6)超限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含)的,责令卸载,作超限记录:
   ①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②二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一千七百元罚款;
   ③三次以上违章或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并处二千元罚款。
  (7)超限百分之六十以上百分之七十以下(含)的,责令卸载,作超限记录:
   ①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二千元罚款;
   ②二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二千二百元罚款;
   ③三次以上违章或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并处二千五百元罚款。
  (8)超限百分之七十以上百分之八十以下(含)的,责令卸载,作超限记录:
   ①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二千五百元罚款;
   ②二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二千七百元罚款;
   ③三次以上违章或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并处三千元罚款。
  (9)超限百分之八十以上百分之九十以下(含)的,责令卸载,作超限记录:
   ①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三千元罚款;
   ②二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三千五百元罚款;
   ③三次以上违章或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并处四千元罚款。
  (10)超限百分之九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含)的,责令卸载,作超限记录:
   ①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四千元罚款;
   ②二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四千五百元罚款;
   ③三次以上违章或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并处五千元罚款。
  (11)超限百分之一百以上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下(含)的,责令卸载,并处六千元罚款,作超限记录;
  (12)车货总质量超限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的,责令卸载,并处一万元罚款,作超限记录。
  2、运输车辆超限外廓尺寸超限车辆的:
  (1)未办理超限手续的,外廓尺寸高度超限十五厘米(含)及以下的:
   ①批评教育并作超限记录,不处罚;
   ②有三次及以上超限记录的,责令卸载,并处二百元罚款。
  (2)高度超限十五厘米以上三十厘米(含,下同)以下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作超限记录:
   ①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二百元罚款;
   ②二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三百元罚款;
   ③三次以上违章或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并处四百元罚款。
  (3)高度超限三十厘米以上四十五厘米以下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作超限记录:
   ①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四百元罚款;
   ②二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五百元罚款;
   ③三次以上违章或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并处六百元罚款。
  (4)高度超限四十五厘米以上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作超限记录:
   ①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六百元罚款;
   ②二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七百元罚款;
   ③三次以上违章或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处八百元罚款。
  (5)宽度超限十五厘米以下的:
   ①未办理超限手续的,外廓尺寸宽度超限十五厘米及以下,批评教育并作超限记录,不处罚;
   ②有三次及以上超限记录的,责令卸载,并处二百元罚款。
  (6)宽度超限十五厘米以上三十厘米以下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作超限记录:
   ①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二百元罚款;
   ②二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三百元罚款;
   ③三次以上违章或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并处四百元罚款。
  (7)宽度超限三十厘米以上四十五厘米以下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作超限记录:
   ①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四百元罚款;
   ②二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五百元罚款;
   ③三次以上违章或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并处六百元罚款。
  (8)宽度超限四十五厘米以上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作超限记录:
   ①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六百元罚款;
   ②二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七百元罚款;
   ③三次以上违章或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并处八百元罚款。
  (9)长度超限五十厘米以下的:
   ①未办理超限手续的,外廓尺寸长度超限五十厘米及以下,批评教育并作超限记录,不处罚;
   ②有三次及以上超限记录的,责令卸载,并处二百元罚款。
  (10)长度超限五十厘米以上七十厘米以下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作超限记录:
   ①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二百元罚款;
   ②二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三百元罚款;
   ③三次以上违章或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并处四百元罚款。
  (11)长度超限七十厘米以上九十厘米以下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作超限记录:
   ①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四百元罚款;
   ②二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五百元罚款;
     ③三次以上违章或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并处六百元罚款。
    (12)长度超限九十厘米以上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作超限记录:
     ①初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六百元罚款;
     ②二次违章且服从管理的,并处七百元罚款;
     ③三次以上违章或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并处八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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