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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红十字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4号)

 法律规定及执行标准
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提请市人民政府按以下标准处罚:
  1、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损害公众利益,未损害红十字会利益或声誉,并按要求立即纠正者,不予处罚;
  2、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或损害公众利益,或损害红十字会利益或声誉者,责令立即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二千元罚款;
  3、不按要求予以纠正,但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后果者,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4、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严重损害红十字会利益或声誉,责令立即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5、擅自将红十字标志用于商标或者商业性广告者,责令立即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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