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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路管理局

 法律依据
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19号修正)
  二、《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2月13日交通部令第2号)
  四、《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1月27日交通部令第2号)
  
 法律规定及执行标准

    一、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擅自占用高速公路用地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修建跨越、穿越高速公路桥梁、架(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从事危及高速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车辆擅自在高速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高速公路及其附属道路上行驶的;
  (六)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标志、标桩、界桩及其他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执行标准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1)被及时制止,未造成公路损害的,予以警告;
  (2)一平方米以下,并能及时纠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3)一平方米以上三平方米以下的,处二千元罚款;
  (4)三平方米以上十平方米以下的,处一万元罚款;
  (5)十平方米以上二十平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罚款;
  (6)二十平方米以上,并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处三万元罚款。
  2、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的:
  (1)被及时制止,公路路产未受损害的,予以警告;
  (2)积极配合路政部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百元罚款;
  (3)难以纠正违法行为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千元罚款;
  (4)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一万元罚款;
  (5)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并已造成了危害后果的,处三万元罚款。
  3、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桥梁、管线等设施的:
  (1)积极配合路政部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警告;
  (2)积极配合路政部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处五百元罚款;
  (3)难以纠正违法行为,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千元罚款;
  (4)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一万元罚款;
  (5)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并已造成了危害后果的,处三万元罚款。
  4、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1)五米以下的,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警告;
  (2)五米以上十米以下的,处五百元罚款;
  (3)十米以上一百米以下的,处五千元罚款;
  (4)一百米以上一千米以下的,处一万元罚款;
  (5)一千米以上二千米以下的,处二万元罚款;
  (6)二千米以上的,处三万元罚款。
  5、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1)十米以下的,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警告;
  (2)十米以上一百米以下的,处五千元罚款;
  (3)一百米以上一千米以下的,处一万元罚款;
  (4)一千米以上二千米以下的,处二万元罚款;
  (5)二千米以上的,处三万元罚款。
  6、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和小型公路桥梁一百米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的等:
  (1)违法作业刚开始,经路政人员制止的,予以警告;
  (2)违法作业造成后果,经当事人修复不影响桥梁、渡口安全的,处五百元罚款;
  (3)违法作业给桥梁、渡口带来安全隐患的,处一万元罚款;
  (4)违法作业已严重影响桥梁、渡口安全的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处三万元罚款。
  7、在渡口周围二百米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的等:
  (1)违法作业刚开始,经路政人员制止的,予以警告;
  (2)违法作业造成后果,经当事人修复不影响渡口安全的,处五百元罚款;
  (3)违法作业给渡口带来安全隐患的,处一万元罚款;
  (4)违法作业已严重影响渡口安全的,造成安全事故的,处三万元罚款。
  8、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的等:
  (1)违法作业刚开始,经路政人员制止的,予以警告;
  (2)违法作业造成后果,经当事人修复不影响公路隧道安全的,处五百元罚款;
  (3)违法作业已造成严重影响公路安全隐患的,处一万元罚款;
  (4)违法作业已严重影响公路隧道安全,造成安全事故的,处三万元罚款。
  9、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的等:
  (1)违法作业刚开始,经路政人员制止的,予以警告;
  (2)违法作业造成后果,经当事人修复不影响公路隧道安全的,处五百元罚款;
  (3)违法作业已严重影响公路安全隐患的,处一万元罚款;
  (4)违法作业已严重影响公路安全,造成安全事故的,处三万元罚款。
  10、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的:
  (1)违法作业刚开始,经路政人员制止的,予以警告;
  (2)违法作业造成后果,经当事人修复不影响公路隧道安全的,处五百元罚款;
  (3)违法作业已造成严重影响公路安全隐患的,处一万元罚款;
  (4)违法作业已严重影响公路安全,造成安全事故的,处三万元罚款。
  11、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的:
  (1)机具行驶造成路面损害五平方米以下,予以警告;
  (2)机具行驶刚开始,被路政人员制止,造成路面损害五平方米以上十平方米以下的,处五百元罚款;
  (3)机具行驶路面距离较短,损坏路面面积较小,未给其他车辆行驶造成不便的,行驶过路面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处二千元罚款;
  (4)机具行驶造成路面损坏面积较大,给车辆安全行驶造成不便的,造成路面损害一百平方米以上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处六千元罚款;
  (5)机具行驶路面,造成路面损害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处一万元罚款;
  (6)机具行驶给路面,造成路面损害五百平方米以上,并对桥梁带来严重安全隐患的,处三万元罚款。
  12、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几何超限)的,作超限记录: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四点一五米以下,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四点四五米以下,批评教育,不处罚。但对有三次及以上超限记录的,责令卸载(运载可解体货物的,下同)并处二百元罚款;
  (2)车货总长度在十八点五米以下,批评教育,不处罚。但对有三次及以上超限记录的,责令卸载并处二百元罚款;
  (3)车货总宽度在二点六五米以下,批评教育,不处罚。但对有三次及以上超限记录的,责令卸载并处二百元罚款;
  (4)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四点一五米以上四点三米以下,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四点四五米以上四点六米以下,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四百元罚款;
  (5)车货总长度在十八点五米以上十八点七米以下,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四百元罚款;
  (6)车货总宽度在二点六五米以上二点八米以下,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四百元罚款;
  (7)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四点三米以上四点四五米以下,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六百元罚款;
  (8)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四点六米以上四点七五米以下,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六百元罚款;
  (9)车货总长度在十八点七米以上十八点九米以下,车货总宽度在二点八米以上二点九五米以下,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六百元罚款;
  (10)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四点四五米以上,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八百元罚款;
  (11)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四点七五米以上,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八百元罚款;
  (12)车货总长度在十八点九米以上,车货总宽度在二点九五米以上,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八百元罚款。
  13、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货物超载)的,作超限记录,超限在百分之十以上的,责令卸载(运载不可解体货物的除外,下同):
  (1)超限在百分之十以下的,批评教育,不处罚;但对有三次及以上超限记录的,并处三百元罚款;
  (2)超限在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并处六百元罚款;
  (3)超限在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并处九百元罚款;
  (4)超限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并处一千二百元罚款;
  (5)超限在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并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6)超限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的,并处二千元罚款;
  (7)超限在百分之六十以上百分之七十以下的,并处二千五百元罚款;
  (8)超限在百分之七十以上百分之八十以下的,并处三千元罚款;
  (9)超限在百分之八十以上百分之九十以下的,并处四千元罚款;
  (10)超限在百分之九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并处五千元罚款;
  (11)超限在百分之一百以上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下的,并处六千元罚款;
  (12)超限在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并处一万元罚款;
  (13)故意停车、锁车,拒绝接受检查,僵持时间达四小时以上的,处一万元罚款;
  (14)在检查过程中使用暴力,抗拒检查,但未造成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的,处二万元罚款;
  (15)拒绝接受检查,强行冲关,并造成财物损失的;使用暴力,并造成财物损失的,处二万五千元罚款;
  (16)拒绝接受检查,强行冲关、逃逸,并造成执法人员他人人身伤害的;使用暴力,并造成执法人员他人人身伤害的,处三万元罚款。
  14、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1)在本县(市、区)辖区内行驶且刚上路就被制止的,予以警告;
  (2)在本县(市、区)辖区内行驶的,趟运输涂改车号、日期的,处五百元罚款;
  (3)跨市、区行驶的,涂改吨位,租借、转让通行证,处一千元罚款;
  (4)跨省(市)行驶的,伪造通行证,涂改行驶线路,处三千元罚款。
  15、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品与《通行证》所要求的不一致的:
  (1)在本县(市、区)辖区内行驶,且刚上路就被制止的,予以警告;
  (2)在本县(市、区)辖区内行驶的少一个轴载质量,处五百元罚款;
  (3)跨市、区行驶的,比通行证载明的少两个轴载,超批准载物总重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之间,处一千元罚款;
  (4)跨省(市)行驶的,比通行证载明的少两个轴载,超批准载物总重百分之五十以上,处三千元罚款。
  16、未携带《通行证》或未按《通行证》的要求行驶的:
  (1)对于初次,能及时提供《通行证》的,予以警告;
  (2)未携带《通行证》的,处一百元罚款;
  (3)未按《通行证》要求行驶的,处二百元罚款;
  (4)跨省(市)行驶的,处五百元罚款。
  17、损坏、擅自涂改、移动公路设施的:
  (1)损坏公路设施价值在二百元以下或擅自移动、涂改公路设施,能主动纠正,并未造成危害的,予以警告;
  (2)损坏公路设施价值在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或初次擅自移动、涂改公路设施的,处五百元罚款;
  (3)损坏公路设施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或擅自涂改、移动公路设施两次的,处二千元罚款;
  (4)损坏公路设施价值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或擅自涂改、移动公路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5)情节严重,损坏公路设施价值在二万元以上,且严重影响到公路使用性能或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三万元罚款。
  18、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的:
  (1)损坏、挪动标桩、界桩一根的,予以警告;
  (2)损坏、挪动标桩、界桩二根以上五根以下的,处五百元罚款;
  (3)有主观故意,损坏、挪动标桩、界桩五根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
  (4)情节严重,损坏、挪动标桩、界桩五根以上,且严重影响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的,处五千元罚款。
   二、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执行标准
  1、摆摊设点的:
  (1)临时占道摆摊设点没有造成交通堵塞,初次违法能及时纠正的,予以警告;
  (2)摆摊设点不及时纠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3)在弯道等危险路段设置摊点,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处五百元罚款;
  (4)摆摊设点拒不改正造成交通堵塞或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一千元罚款。
  2、堆放物品的:
  (1)临时性且及时搬走、清理的,予以警告;
  (2)占道堆物,未造成交通堵塞的,处二百元罚款;
  (3)在弯道等危险路段堆放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处五百元罚款;
  (4)占道堆物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千元罚款。
  3、倾倒垃圾的:
  (1)倾倒垃圾一平方米以下,并能主动纠正,消除危害后果的,予以警告;
  (2)倾倒垃圾一平方米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
  (3)倾倒垃圾在一平方米以上五平方米以下的,处五百元罚款;
  (4)倾倒垃圾在五平方米以上且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处二千元罚款;
  (5)倾倒垃圾造成交通堵塞或交通事故的,处五千元罚款。
  4、设置障碍的:
  (1)设置障碍临时性且及时搬走、清理的,初次违法的,予以警告;
  (2)设置障碍物影响到公路使用功能的,处二百元罚款;
  (3)在弯道等危险路段设置障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处一千元罚款;
  (4)设置障碍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五千元罚款。
  5、挖沟引水的:
  (1)初次在公路用地内挖沟引水的,予以警告;
  (2)在公路路肩挖沟引水的,处五百元罚款;
  (3)在公路路面挖沟引水的,处二千元罚款;
  (4)挖沟引水造成路面沉陷、塌方的或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五千元罚款。
  6、占道加水的:
  (1)占道加水并及时纠正的,予以警告;
  (2)在公路、路肩占道加水尚未造成较大面积积水的,处五百元罚款;
  (3)占道加水造成路面较大面积(五平方米)以上积水的,处一千元罚款;
  (4)占道加水造成交通堵塞或路面沉陷、塌方的或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五千元罚款。
  7、污染公路的:
  (1)污染公路路面轻微,并能及时清除的,予以警告;
  (2)污染公路路面五平方米以下,或未采取防护措施,造成轻微污染的,处二百元罚款;
  (3)污染公路路面五平方米以上十平方米以下,或未采取防护措施,沿途“滴、洒、漏”的,处五百元罚款;
  (4)污染公路路面十平方米以上,或沿途“滴、洒、漏”且影响到公路安全畅通的,处一千元罚款;
  (5)污染公路造成路面损坏,严重影响安全或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五千元罚款。
  8、打场晒粮的:
  (1)在公路路肩上打场晒粮或在公路路面上打场晒粮五平方米以下,并及时纠正的,予以警告;
  (2)在公路路面上打场晒粮五平方米以上三十平方米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
  (3)在公路路面上打场晒粮三十平方米以上或打场晒粮并设置障碍物的,处五百元罚款;
  (4)打场晒粮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或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千元罚款。
  9、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的:
  (1)临时利用边沟排放污物未造成公路排水系统堵塞的并及时纠正的,予以警告;
  (2)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造成公路排水设施局部淤积,削弱公路排水系统排水功能的,处二百元罚款;
  (3)设立永久性排放设施且已使用半年以上的;所排放污物具有严重腐蚀性的,处一千元罚款;
  (4)排放污物造成公路损坏或交通事故的,处四千元罚款。
  10、其他损坏、污染公路的:
  (1)其他造成公路损害、污染面积两平方米以下的,予以警告;
  (2)其他造成公路损害、污染面积两平方米以上十平方米以下的,处五百元罚款;
  (3)其他造成公路损害、污染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三十平方米以下的,处二千元罚款;
  (4)其他造成公路损害、污染面积三十平方米以上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处四千元罚款;
  (5)其他造成公路损害、污染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或损害、污染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或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抗拒公路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五千元罚款。
  11、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
  (1)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并未造成路面损害的,予以警告;
  (2)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一千元罚款;
  (3)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造成公路明显损坏的,处三千元罚款;
  (4)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拒不改正或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五千元罚款。
   三、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处理。对当场不能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责令车辆停放指定地点,待调查处理后车辆方可驶离。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造成公路损害二千元以下并及时报告公路管理部门的,予以警告;
  2、造成公路损害五千元以下未报告的,处五百元罚款;
  3、造成公路损害五千元以上未报告的,处八百元罚款;
  4、造成公路损害未报告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高速公、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清)除,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能拆(清)除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清)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属企业店家自身使用目的的招牌、店名、指路牌等,并能及时纠正的,予以警告;
  2、初次设立非公路交通标志又不纠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3、非法设立非公路交通标志且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4、非法设立非公路交通标志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万元罚款。
   五、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设平面交叉交通道口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非法搭接公路增设平交道口,刚开始施工就被制止,未造成损失的,予以警告;
  2、非法搭接公路增设平交道口的并能及时纠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3、一般非法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宽度在六米以下的,处二千元罚款;
  4、严重非法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宽度在六米以上的,处五千元罚款;
  5、特别严重非法搭接平交道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处五万元罚款。
   六、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高速公、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清)除,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能拆(清)除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清)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在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
  (1)刚开始非法修建简易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就被制止,未影响交通的,予以警告;
  (2)非法修建简易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并能配合路政部门及时拆除的,处一千元罚款;
  (3)非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十平方米以内并拒绝拆除,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罚款;
  (4)非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在十平方米以上,并拒绝拆除的,处八千元罚款;
  (5)非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造成交通安全或发生交通事故的,处五万元罚款。
  2、在公路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1)埋设长度在二十米以下或埋设的设施面积在二十平方米以下,并主动拆除的,予以警告;
  (2)埋设长度在二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或埋设的设施面积在二十平方米以上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处一千元罚款;
  (3)埋设长度在五十米以上一百米以下或埋设的设施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处二千元罚款;
  (4)埋设长度在一百米以上或埋设的设施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处八千元罚款;
  (5)擅自埋设管线造成交通安全或交通事故的,处五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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