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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震局

    法律依据

     一、地震监测预报管理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国家主席令第7号)
     (二)《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17日国务院令第409号)
     二、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国家主席令第7号)
     (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1月28日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
     (三)《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2003年6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三、地震安评资质监督管理类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2年11月15日国务院令第323号)

  法律规定及执行标准

     一、地震监测预报管理类
    (一)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执行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没有造成对地震监测设施或地震观测环境产生过大影响,没有造成监测中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和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
  2、没有造成对地震监测设施或地震观测环境产生过大影响,没有造成监测中断,但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
  3、造成影响地震监测、信号中断不超过四十八小时,但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并且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八万元罚款;
  4、造成影响地震监测、信号中断不超过四十八小时,但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
  5、造成影响地震监测、信号中断超过四十八小时,影响地震速报和地震应急、救灾,社会危害严重,但能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和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十五万元罚款;
  6、造成严重影响地震监测、信号中断超过四十八小时,并严重影响地震速报、应急救灾,对社会经济危害严重,又妨碍或者逃避、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罚款;
  7、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情节轻微的,对个人处四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罚款。
  (二)法律规定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未造成经济损失,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
  2、虽未造成经济损失,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
  3、虽未造成经济损失,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超过三十天仍未改正的,对个人处四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八万元罚款;
  4、造成经济损失的,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
    二、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类
  (一)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但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罚款;
  3、工程开工建设后,尚未改正的,处三十万元罚款。
  (二)法律规定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但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2、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3、工程开工建设后,尚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三)法律规定
  《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编制城市规划不以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为依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违反本规定,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或者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已造成违法事实,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2、已造成违法事实,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3、工程开工建设后,尚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三、地震安评资质监督管理类法律规定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执行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所承揽的工程总投资额五千万元以下的,处二万元罚款;
  2、所承揽的工程总投资额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处三万元罚款;
  3、所承揽的工程总投资额一亿元以上三亿元以下的,处四万元罚款;
  4、所承揽的工程总投资额三亿元以上的,并处五万元罚款;
  5、对转借资质证书的单位,处三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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