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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使用

  一、许可内容
  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
  二、法定依据
  (一)《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
  (二)《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发〔2003〕35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许可条件
  (一)经营:
  1、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2、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4、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5、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并具备抢险抢修能力;
  6、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具备资格的专业工程人员1人以上,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有专门会计人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燃气专业工程师不少于2人,助理会计师以上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12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2、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经营:
  1、《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等证明;
  3、燃气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艺图、设备配置明细表、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4、气源来源情况,外购燃气企业应当提交供需协议书;
  5、有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金、资产证明;
  6、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燃气工程技术人员配备情况、企业章程及服务规范;
  7、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施工许可证;
  8、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安评报告;
  9、其他有关文件、证明。(二)供应:1、填报《山东省燃气供应许可证》申请表(两份);2、《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备;4、固定办公场所证明;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件(原件及复印件);6、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7、抢险抢修队伍人员名单和设备明细表。
  六、申请表格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山东省燃气供应许可证申请表》,从东营建设信息网(www.dyjs.gov.cn)下载或到东营市行政审批中心建设窗口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建设委员会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建设委员会或山东省建设厅(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气户数在2万户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
  九、许可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二)对材料技术性、政策性审核;
  (三)符合条件的,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或报省建设厅;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许可时限
  20日内作出决定或初审后报省建设厅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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