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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年审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办理条件:  凡2006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和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到我局办理企业年检。年检日期为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
  办理程序:  1、企业申报年检材料;  2、审查人员审核材料并签署审查意见;  3、核准人员签署意见;  4、加贴年检标识。
  办理材料:  (一)公司年检提交的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  、经营范围中有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有关许可证件(副本)、批准文件原件进行审查,并留复印件备案;    5、设立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上年度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下列公司,需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①.一人有限公司;②.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③.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④.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⑤.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⑥、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年检提交的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  、经营范围中有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有关许可证件(副本)、批准文件原件进行审查,并留复印件备案;    5、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分支机构上年度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提交的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  、经营范围中有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有关许可证件(副本)、批准文件原件进行审查,并留复印件备案;    5、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其他经营单位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注:(以上各种副本、批准文件的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印章,经办人须签署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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