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卷 目 录 行政许可类(1项)

  一、许可内容
  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一百八十三项;
  (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令第23号)第三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许可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油库、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加油站(点)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三)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站(点)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水域监管部门签署的《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
  (七)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六、申请表格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从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下载。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八、决定机关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审核;
  (三)符合条件的,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部门承诺:14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