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卷 目 录 行政许可类(1项)

    一、许可内容
  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
  二、法定依据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
  (二)《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2004年6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六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许可条件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一般条件;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200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达到20万元以上;
  (四)具有水分测定仪、容重器、天平、磅秤等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五)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鉴的《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四)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
  (五)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检验化验保管人员基本情况表》。
  六、申请表格
  《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从山东省金粮网站(www.sdgrain.gov.cn)或东营市粮食局网站(www.dylsj.gov.cn)下载或到粮食部门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八、决定机关
  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审核。如需要,对申请人的仓储设施、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等进行实地核查;
  (三)符合条件的,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在“山东金粮网”上向社会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许可时限
  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部门承诺: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