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卷 目 录 非行政许可类(1项)

    一、许可内容
  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24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6号)第二条至第四条;
  (三)《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2005〕33号)第二条、第十九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许可条件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总会计师;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三)出纳;
  (四)稽核;
  (五)资本基金核算;
  (六)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七)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八)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九)总账;
  (十)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一)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五、申请材料
  (一)有效期内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考试成绩合格单(原件一份);
  (二)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或珠算五级以上(含五级)鉴定证书(原件一份);
  (三)须考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原件一份);
  (四)准考证原件(原件一份);
  (五)与准考证同底版1寸免冠照片3张。符合《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原件一份);
  (六)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原件两份);
  (七)有工作单位且从事会计工作岗位的,还要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离岗备案登记表》,并在单位审核处加盖单位公章(原件两份)(注:新成立的单位还需提供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六、申请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离岗备案登记表》,从网站(dyczj.dongying.gov.cn/)下载或到东营市行政审批大厅财政局窗口(曹州路与黄河路交汇处)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财政局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财政局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符合条件的,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
  十、许可时限
  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部门承诺:当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考试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每生每科60元。依据:鲁价费发〔2002〕246号、鲁价费发〔2002〕247号、鲁价费发〔2006〕126号文件
  十三、审验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学时。继续教育一般在每年的5-10月份举行,会计人员可垂询当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