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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部门职能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拟订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行使以下职权: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有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负责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违法行为;组织查处城市管理中的重大行政违法案件。
(五)组织相关部门参与城市管理集中执法活动。
(六)行使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领导和统一指挥权,任免区(开发区)分局(大队)局长(大队长)。
(七)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队容风纪、行政执法行为的督察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服装、装备等保障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
(八)会同市公安局领导市城市管理治安办公室,并负责其日常工作的管理。
(九)负责受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投诉、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
(十)负责本局机关及直属机构的安全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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