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东发〔2009〕25号),设立东营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管理全市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职责。
(三)增加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刑罚执行、改造罪犯和劳动教养工作。
(三)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四)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和法律顾问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指导、管理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管理、协调和指导全市“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
(六)负责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工作;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七)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八)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
(九)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装备工作。
(十)按规定承担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