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东发〔2009〕25号),设立东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的职责划给市卫生局。
(三)将市卫生局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我市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
(三)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五)负责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国家药品、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参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六)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核发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
(七)负责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承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申请的受理、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核发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八)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中药材专业市场;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发布相关的安全信息。
(九)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化妆品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负责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