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东发〔2009〕25号),设立东营市城乡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的城市、村镇规划管理职责划入市城乡规划局。
(二)取消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统筹城乡规划管理,加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城乡规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城乡统筹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和修改工作;负责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专项规划;协调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专业规划;参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工作。
(三)承担县城和镇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指导各县城和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的规划许可工作;指导各县城和镇、乡、村庄的规划管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的监督检查;配合执法部门查处各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负责有关规划工作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对各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六)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技术服务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负责规划成果的质量监督;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的人才开发、培训教育工作。
(七)承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