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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局—部门职能

    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
  2、将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市卫生局承担。
  3、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由市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职能,市民政局承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市卫生局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
  2、原由市统计局承担的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再就业统计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市属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这些企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政策规定,改由企业依据国家制定的适用于各类企业的奖惩职工的基本准则,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4、不再承担协调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资政策职能。
  5、将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和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以及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拟定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结合以上职能调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性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代表市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和指导全市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三)拟定促进全市城乡就业的措施和办法;规划、引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负责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再就业统计工作;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意见和规划,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拟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制定全市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来东营就业的管理办法。
  (四)组织实施国家、省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办法;制定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工作。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规则;组织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制定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市级、推荐省级和国家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拟定全市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规定;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办法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审核市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拟定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规定和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根据国家、省政策和标准,制定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办法,认定基金运营机构资格;制定全市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拟定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规范性文件;审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协调管理中央、省驻东营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
  (十四)负责本部门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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