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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信息、宣传、档案、机要、保密、信访、督查、接待、会务、行政复议、政务公开、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及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
  (三)文化艺术科
  草拟全市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文化艺术活动,指导全市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改革;指导图书馆、艺术馆和文化馆(站)事业;指导全市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协调全市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指导群众文化活动和乡镇综合文化站、农村文化大院、城市社区文化中心建设;草拟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指导、管理全市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指导直属艺术单位的业务工作,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组织文化艺术精品创作;按规定权限负责文化类社会团体、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负责组织全市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负责文化艺术事业和文物管理方面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四)广播电影电视管理科
  草拟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管全市的广播电视宣传和播出工作;制定广播电视文艺创作规划,指导全市电影、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艺术生产,组织广播影视精品创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管理广播电视学会的日常活动;对广播电视宣传政策和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技术维护管理和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县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频道频率的申报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工作;负责对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的业务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节目的审批工作及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审核报批与监管;负责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单位建立和撤销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市电影放映的审批工作;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指导监管公共视听载体的广播影视节目播放;负责开办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含IP电视、网络电视、手机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监管工作;负责移动电视业务及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草拟全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发展规划,指导其分级建设、管理和综合开发工作;监管全市电影制片、发行和放映工作;组织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作;协调全市性重大电影活动;负责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负责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五)文化产业科(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牌子)
  草拟全市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建设和发展;提出调整文化产业结构和培育文化产业要素市场的意见;推进文化信息产业化建设;负责全市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负责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负责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许可证管理;承担网络音乐、美术娱乐、网络动漫(不含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业务和手机音乐审核、上报工作;负责文艺演出、电影、文化娱乐、文化艺术品市场监管;负责动漫、网络游戏的监管;负责全市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监管工作;负责文化产业方面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六)新闻出版管理科(市版权局与其合署)
  草拟全市新闻出版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新办报纸、期刊、报刊记者站及报刊变更的监管工作;负责报纸和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管工作;负责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设立、变更事项的监管工作;负责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监管工作;负责全市发行单位、印刷企业和有关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变更的监管工作;负责全市新闻单位记者证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国内报刊社驻我市记者站的审核报批工作;查处重大新闻违法活动;负责图书的审读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审听审看工作;负责古籍整理出版规划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的管理工作;草拟全市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工作计划;负责对从事出版活动民办机构进行监管。草拟全市著作权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查处有较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承办涉外著作权有关事宜,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负责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监管工作;监管涉外著作权贸易、外国作品著作权认证及作品自愿登记工作;负责新闻出版和著作权方面的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四、人员编制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机关编制总额20人。其中,行政编制18人,工勤人员编制2人。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专职党务干部职数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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