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中国·东营 www.dongying.gov.cn 2011-11-22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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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东政办字〔2011〕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充分认识施行行政强制法对政府管理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在行政强制法生效前,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工作分级组织实施,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培训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培训本县区、本部门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让人民群众了解这部法律,监督这部法律的实施,依照这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抓紧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对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规定,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一)清理范围和内容。
  1.清理范围:2011年9月底前颁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2.清理内容:
  (1)是否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2)转引法律、法规时,是否扩大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
  (3)是否规定了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是否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
  (5)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否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
  (6)其他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
  (二)清理工作的组织及分工。本次专项清理,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由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按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对本级、本部门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提出应予修改或废止的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包括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依据和处理意见。
  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代拟部门负责;
  2.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发单位负责清理;
  3.多个部门、单位联合发文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理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当征求其他联合发文单位的意见;
  4.已经撤销的单位代拟或制发的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清理。
  5.县区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各县区政府负责清理。
  (三)清理工作的时限要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的书面意见要于11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报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于11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由制定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制定机关按照相应程序进行。
  三、认真做好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
  (一)清理对象。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本次行政强制主体的清理对象包括以下三种:
  1.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二)清理内容。
  1.法定行政强制主体的机构性质、行政强制的类型、设立的法律依据及其职能职责;
  2.授权组织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仍具有效力,行使的行政强制权是否超出了授权的范围。
  (三)清理的方法和步骤。行政强制主体资格清理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做好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的自查工作,填写《行政强制主体清理登记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电子版,于11月20日前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2.审查阶段。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全面审查,并于11月底前将审查结果报本级政府审核。
  3.审核确认和公布阶段。本级政府审核确认具备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的部门和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四、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行政强制法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这些规定得到执行。要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加强对行政强制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严格依法实行。
  附件:行政强制主体清理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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