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内容
核发全市性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二、法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条、第九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许可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
五、申请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 《会员花名册》;
(六) 章程草案。
六、申请表格
(一)《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申请表》
(二)《社会团体注册登记表》
(三)《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四)《社会团体负责人登记表》
(五)《社会团体基本情况统计表》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民政局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民政局
九、许可程序
(一)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筹备申请
(二)登记管理机关对发起人的筹备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社会团体名称核准通知书》,发起人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发起人按《社会团体名称核准通知书》中所列事项准备筹备申请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初审。登记管理机关对发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认,并到办公场所实地考察,符合登记条件的,下发《筹备成立批准通知书》,准予筹备。
(四)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大会召开7日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会议议程、社会团体拟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有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的还需提交组织部批文)。经审核批准后,召开成立大会。
(五)成立大会召开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成立登记相关材料,经审核批准后,准予登记的,颁发《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开具刻制印章介绍信。
十、许可时限
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视社会团体会员大会每届年限核发,最长有效期为5年。
十二、收费
登记费100元,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费每件40元(含证书费),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申请费每件10元。依据:鲁价涉发〔1996〕310号、发改价格〔2003〕851号文件。
十三、审验
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