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内容
对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居留签注审批
二、法定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第四条、第十六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一)台湾居民因在大陆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或者因其他事务来大陆后,需要多次来往大陆的,可以向当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的签注;
(二)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需在大陆居留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当地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暂住证;
(三)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除定居的以外,应当在所持证件签注的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确有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须提交相应证明,向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五、申请材料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台胞证、签注申请,应当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二)持有效台胞证的,应提交其台胞证;未持有效台胞证或需补、换发台胞证的,应另行提交本人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照片1张,未持有效台胞证,还需交验本人台湾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根据公安部规定,现东营没有办理台胞证权限);
(三)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四)交验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并提交复印件;
(五)因遗失、被盗原因申请补发台胞证的,应提交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
(六)台胞首次申请居留签注需本人亲自办理。
六、申请表格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到东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服务大厅索取或登陆山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http://www.sdcrj.com)进行网上申请。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九、审批程序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申请;
(二)对申请人根据相关规范履行申请手续的,经初步审核后,受理人员受理申请,并将基本资料录入计算机;
(三)符合条件的,予以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来往大陆签注有效为3个月和1年两种;居留签注分1年、2年、3年、5年四种。(根据公安部规定东营只允许办理签注,无权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十二、收费
1年以下一次来往大陆签注20元,一年以上(含一年)多次来往大陆签注100元;1-3年(含3年)居留签注200元,3-5年(含5年)居留签注300元。
十三、审验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