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内容
机动车警灯、警报器安装使用审批
二、法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国主席令第47号修订)第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八条;
(三)《警车管理规定》(2006年11月29日公安部令第89号)第二条;
(四)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范围的通知》(公通字〔1994〕15号)。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一)警车:
1、公安机关用于执行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
2、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任务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
3、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
4、人民法院用于押解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法医勘察车和死刑执行车;
5、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囚车。
(二)消防车: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三)救护车: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用于抢救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的专用车辆。
(四)工程救险车: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使用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审批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三)单位申请;
(四)救护车需要出具市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证明。
六、申请表格
《申请使用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审批表》,到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公安局或山东省公安厅
九、审批程序
(一)填写《申请使用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审批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二)市交警支队对材料进行审核;
(三)符合条件的,报市公安局或省公安厅;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审批时限
部门承诺:1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市公安局或省公安厅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警灯警报器使用证》,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