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号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审批
中国·东营 www.dongying.gov.cn 2011-10-21 来源: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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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批内容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二、法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国主席令第47号修订)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令第10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 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五、申请材料
  提出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填写《机动车查验记录单》,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行驶证;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六、申请表格
  《机动车查验记录单》,到东营市白云代理服务大厅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九、审批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查验记录单》,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二)审查提交的相关材料,符合规定的,按照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月份在检验合格标志正面相应月份上打孔,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在行驶证副页检验有效期栏内加盖检验专用章或者按照检验专用章的格式由计算机打印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十、审批时限
  部门承诺: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在行驶证上盖章,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汽车每车次100元,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每车次60元;挂车检测费按照汽车规定执行;人工检验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复检一律不得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鲁价费发〔2005〕53号文件
  十三、审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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