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内容
对跨县区游行、示威活动审批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20号)第六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许可条件
(一)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3、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4、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三)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亲自递交书面申请;
(四)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五)不是由负责人亲自递交书面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六)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七)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应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申请书应加盖该单位的公章;
(八)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递交书面申请时,应当出示本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如实填写申请登记;
(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暂住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三)《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原件一份);
(四)证明申请人或负责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五)现场负责维持秩序人员佩带的标志样品(复印件一份)。
六、申请表格
《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到东营市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领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各县级公安机关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公安局
九、许可程序
(一)市公安局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2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二)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市公安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三)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5日;
(四)市公安局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十、许可时限
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同意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决定书》,有效期仅限于该次活动。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