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内容
核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
二、法定依据
(一)《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第三条、第六条;
(二)《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函〔1986〕178号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第六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许可条件
(一)赴台条件:
1、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2、申请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诉讼事宜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6)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二)赴港澳条件:内地居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特殊情形除外。
五、申请材料
(一)赴台申请材料: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2、提交申请人2张正面免冠彩色近照;
3、交验身份证件、户口薄;
4、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已持有《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7、单位意见。
(二)赴港澳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4、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5、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六、申请表格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到东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服务大厅索取或登陆山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http://www.sdcrj.com)进行网上申请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及各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审核、审批,山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制证。
九、许可程序
1、查验核实身份。
2、验收申请表和申请材料。
3、资料录入,出具回执。回执一式二联,第一联附在内部流程工作单上,第二联交申请人。申请人确认回执单上资料是否准备,并签字确认。
4、报送审批机关。
5、审批机关审核受理工作情况,对有疑点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对需要申请人补充材料或重新申请的,审计机关将有关申请材料退回原受理机关。对不予批准的,通知申请人、受理机关和有关单位。
6、对审批通过公民的出国申请的,将申请人数据上传至公安机关出入境证件制作中心作证。
7、审批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调查时间不计入)。
受理民警面见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核实申请人真实身份,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备。
1、查验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
2、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相片是否符合要求;
3、受理民警初核申请材料后,留存户口薄、身份证的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4、将申请的基本资料录入计算机,并进行证件照片和现场照片采集;
5、打印“因私出境证件申请回执”,一式二联,第一联附在内部流程工作单上,第二联交申请人。申请人确认回执单上资料是否准备,并签字确认。
6、受理机关完成受理工作,将已受理的申请材料送达审批机关。
7、审批机关审核受理工作情况,对有疑点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公民的赴港澳申请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通知申请人、受理机关和有关单位。
8、对审批通过公民的赴港澳申请的,将申请人数据上传至公安机关出入境证件制作中心作证。
9、审批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调查时间不计入)。
十、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的制作、签发。对再次申请签注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为5年。
十二、收费
办理证件费50元,各类加注、签注20元。
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一次、二次有效签注20元,多次签注100元。
十三、审验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