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内容
核发《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
二、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四十四项;
(二)《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2011年1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三)《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2月15日公安部令第47号)第四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许可条件
(一)核发《出海船舶户口簿》
1、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
2、内地经营江海运输的个体所有的船舶,按协议到沿海地区从事运输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持有关船舶、船员等有效证件,到其协议从事运输的沿海县(市)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
(二)核发《出海船民证》
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人员、渔民出海,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作业的人员,持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向其服务船舶所在地的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有效时限。《出海船民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五、申请材料
单位或个人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时需要提交的材料:(1)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2)船舶航行登记簿及其复印件;(3)从事海上捕捞作业的船舶,还需要提交捕捞许可证及其复印件;(4)单位介绍信。
申领《出海船民证》需提交的材料:(1)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信(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与受理申办证件的公安边防机关一致的,提交村介绍信或单位介绍信);(2)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3)本人彩色1寸免冠照片2张;(4)服务船舶的《出海船舶户口簿》或《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六、申请表格
《出海船舶户口簿》登记表、《出海船民证》登记表,到各边防派出所领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公安边防派出所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公安边防支队
九、许可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二)边防派出所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核。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市边防支队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符合条件的,核发《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核发出海证件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出海船舶边防户口簿》、《出海船民证》,有效期为4年。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年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