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内容
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法定依据
(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二)《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05年3月3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修订)第六条;
(四)《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88号)第六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许可条件
(一)已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已完成基础工程,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申请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原件);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一份);
(三)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四)开发企业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五)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八)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九)监理公司对工程建设进度的证明(原件);
(十)业主临时公约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件,复印件一份);
(十一)商品房预售方案(原件);
(十二)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平面图(原件);
(十三)预测绘报告(原件);
(十四)楼盘表审核证明(原件);
(十五)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原件);
(十六)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楼号证明(原件);
(十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代收协议。
(十八)土地或在建工程已经设置抵押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同意预售证明。(原件);
(十九)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提供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的担保函、法人资格及赔偿能力证明(原件,复印件)。
六、申请表格
《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到东营市行政审批大厅住房和城乡建设窗口索取或从东营住宅与房地产网下载。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三)符合条件的,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许可时限
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部门承诺: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