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内容
核发三级(含三级暂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二、法定依据
(一)《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504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四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许可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二)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三)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四)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五)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暂定(三级)资质等级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验资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企业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7、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二)申请三级资质等级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企业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5、物业服务合同;
6、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
7、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打印文件;
8、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六、申请表格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从山东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www.sdzzfdc.gov.cn/)下载。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九、许可程序
(一)当事人提出资质申请;
(二)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三)符合条件的,核发《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部门承诺:14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按载明期限执行;其中暂定资质有效期为1年。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