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出台新规定,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据了解,此次调整的范围包括2010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人员(不包含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调整标准是,伤残津贴为1至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年分别增加185元、180元、175元和17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70元;生活护理费以2010年度东营市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内参保职工平均工资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 (记者 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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