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银行业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年度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和《东营市保险业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年度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八日
东营市银行业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年度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我市金融业发展激励机制,加快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鼓励金融创新,促进银行业机构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注册地在东营市的银行业法人机构以及驻东营各银行市级分行。
第三条 东营市银行业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年度综合评价(以下简称综合评价)工作以评价新增贡献为主、兼顾历史贡献,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重点评价与综合评价相结合、增量与存量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评价内容排序指数及权重计算确定的方法来进行。
第二章 综合评价内容及权重
第四条 综合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贷工作情况,占30%。
1.贷款余额排序指数,占5%。贷款余额排序指数=(本行年末贷款余额-各行贷款余额最低值)燉(各行贷款余额最高值-各行贷款余额最低值)
2.新增贷款排序指数,占5%。
新增贷款排序指数=(本行新增贷款-各行新增贷款最低值)燉(各行新增贷款最高值-各行新增贷款最低值)
3.贷款增幅排序指数,占5%。
贷款增幅排序指数=(本行贷款增幅-各行贷款增幅最低值)燉(各行贷款增幅最高值-各行贷款增幅最低值)
4.贷款增幅匹配度排序指数,占5%。
贷款增幅匹配度排序指数=(本行贷款增幅匹配度-各行贷款增幅匹配度最低值)燉(各行贷款增幅匹配度最高值-各行贷款增幅匹配度最低值)
贷款增幅匹配度=本行贷款增幅-省行贷款增幅。其中,东营市内地方银行业机构贷款增幅匹配度为本行贷款增幅与省内同类银行贷款总和增幅之差。
5.涉农贷款增幅排序指数,占5%。
涉农贷款增幅排序指数=(本行涉农贷款增幅-各行涉农贷款增幅最低值)燉(各行涉农贷款增幅最高值-各行涉农贷款增幅最低值)
6.中小企业贷款增幅排序指数,占5%。
中小企业贷款增幅排序指数=(本行中小企业贷款增幅-各行中小企业贷款增幅最低值)燉(各行中小企业贷款增幅最高值-各行中小企业贷款增幅最低值)
(二)表外融资业务情况,占15%。
新增表外融资业务排序指数=(本行新增表外融资业务-各行新增表外融资业务最低值)燉(各行新增表外融资业务最高值-各行新增表外融资业务最低值)
(三)缴纳地方税收情况,占10%。
缴纳地方税收排序指数=(本行本年缴纳地方税收额-各行本年缴纳地方税收最低值)燉(各行本年缴纳地方税收最高值-各行本年缴纳地方税收最低值)
(四)吸纳就业情况,占10%。
新增就业人数排序指数=(本行新增就业人数-各行新增就业人数最低值)燉(各行新增就业人数最高值-各行新增就业人数最低值)
(五)“银企洽谈”履约情况,占10%。
“银企洽谈”资金到位率排序指数=(本行“银企洽谈”资金到位率-各行“银企洽谈”资金最低到位率)燉(各行“银企洽谈”资金最高到位率-各行“银企洽谈”资金最低到位率)
(六)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重大战略部署情况及根据各行特色业务开展金融创新情况,占15%。
由市金融办会同市人行、东营银监分局进行考评。
(七)银行业机构风险管理情况,占10%。
以市金融办、东营银监分局认定的重大案件发案情况衡量。
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五条 综合评价工作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东营银监分局、市人行组织实施,每年一次。年度结束后30日内汇总有关数据,20日内完成评价工作。
第六条 评价要素数据来源。
(一)由市人行提供的数据。
1.本年贷款余额;
2.本年新增贷款;
3.贷款增幅;
4.贷款增幅匹配度;
5.涉农贷款增幅;
6.中小企业贷款;
7.新增表外融资业务;
8.“银企洽谈”履约率。
(二)由各银行业机构提供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数据。
9.缴纳地方税收额;
10.新增就业人数。
(三)由市金融办、市人行、东营银监分局提供的情况。
11.贯彻市委、市政府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重大战略情况;
12.开展金融创新及特色业务情况;13.银行业机构风险管理情况。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一)发生重大风险性事件及群体性上访事件;(二)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运用第八条 评价结果用于分析全市金融运行形势,为市政府制定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提供参考。同时,作为评选表彰全市银行业工作先进单位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东营市保险业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年度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我市保险业发展激励机制,加快保险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保险业创新,促进保险业机构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注册地在东营市的保险业机构以及驻东营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第三条 东营市保险业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年度综合评价(以下简称综合评价)工作以评价新增贡献为主、兼顾历史贡献,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重点评价与综合评价相结合、增量和存量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评价内容排序指数及权重计算确定的方法来进行。
第二章 综合评价内容及权重
第四条 综合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年保费收入、保险金额与赔付情况,占30%。
1.保费收入排序指数,占10%。保费收入排序指数=(本公司本年保费收入-各公司本年保费收入最低值)燉(各公司本年保费收入最高值-各公司本年保费收入最低值)
2.保费收入增幅排序指数,占4%。
保费收入增幅排序指数=(本公司本年保费收入增幅-各公司本年保费收入增幅最低值)燉(各公司本年保费收入增幅最高值-各公司本年保费收入增幅最低值)
3.赔款额(给付额)排序指数,占8%。
赔款额排序指数=(本公司赔款额-各公司赔款额最低值)燉(各公司赔款额最高值-各公司赔款额最低值)
给付额排序指数=(本公司给付额-各公司给付额最低值)燉(各公司给付额最高值-各公司给付额最低值)
4.赔款额(给付额)增幅排序指数,占4%。
赔款额增幅排序指数=(本公司赔款额增幅-各公司赔款额增幅最低值)燉(各公司赔款额增幅最高值-各公司赔款额增幅最低值)
给付额增幅排序指数=(本公司给付额增幅-各公司给付额增幅最低值)燉(各公司给付额增幅最高值-各公司给付额增幅最低值)
财产保险公司用赔款额指标,人身保险公司用给付额指标。
5.保险金额排序指数,占2%。
保险金额排序指数=(本公司本年保险金额-各公司本年保险金额最低值)燉(各公司本年保险金额最高值-各公司本年保险金额最低值)
6.保险金额增幅排序指数,占2%。
保险金额增幅排序指数=(本公司本年保险金额增幅-各公司本年保险金额增幅最低值)燉(各公司本年保险金额增幅最高值-各公司本年保险金额增幅最低值)
(二)缴纳地方税收情况,占30%。
1.缴纳地方税收排序指数=(本公司本年缴纳地方税收额-各公司本年缴纳地方税收最低值)燉(各公司本年缴纳地方税收最高值-各公司本年缴纳地方税收最低值)
2.财产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排序指数=(本公司本年代收代缴车船税额-各公司本年代收代缴车船税最低值)燉(各公司本年代收代缴车船税最高值-各公司本年代收代缴车船税最低值)
人身保险公司仅考核第1项,占总分值的30%;财产保险公司考核1、2项,其中第1项占总分值的20%,第2项占10%。
(三)吸纳就业情况,占10%。
新增就业人数排序指数=(本公司新增就业人数-各公司新增就业人数最低值)燉(各公司新增就业人数最高值-各公司新增就业人数最低值)
(四)保险资金运用情况,占30%。
1.保险资金运用排序指数,占15%。
保险资金运用排序指数=(本公司保险资金运用新增余额-各公司保险资金运用新增余额最低值)燉(各公司保险资金运用新增余额最高值-各公司保险资金运用新增余额最低值)
保险资金运用新增余额是指保险总公司本年度保险资金投资东营市实体经济新增余额。
2.保险资金运用新增余额与保费收入比排序指数,占15%。
保险资金运用新增余额与保费收入比排序指数=(本公司保险资金运用新增余额与保费收入比-各公司保险资金运用新增余额与保费收入比最低值)燉(各公司保险资金运用新增余额与保费收入比最高值-各公司保险资金运用新增余额与保费收入比最低值)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综合评价工作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并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部分中介组织和保险专家参加,每年一次。年度结束后30日内汇总有关数据,20日内完成评价工作。第六条 评价要素数据来源。
(一)由市保险行业协会提供的数据。
1.保险公司当年保费收入及增幅;
2.保险公司当年赔款(给付)金额及增幅;
3.保险公司当年保险金额及增幅。
(二)由各保险公司提供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数据。
4.保险公司缴纳地方税收额;5.财产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额;6.保险公司新增就业人数。
(三)由各保险公司提供并经资金使用单位证实的数据。
7.保险资金运用情况。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一)发生重大风险性事件及群众性上访事件;(二)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运用第八条 评价结果用于分析全市金融运行形势,为市政府制定促进保险业发展政策措施提供参考。同时,作为评选表彰全市保险工作先进单位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