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中国·东营 www.dongying.gov.cn 2010-7-21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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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引导企业合理安排工资增长,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0〕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一)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标准,我市2010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执行以下标准:以2009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898元为基数,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5%,上线(预警线)为23%,下线为6.5%,即基准线货币工资增长额为349元燉月,上线(预警线)为535元燉月,下线为151元燉月。
  (二)企业职工工资应随经济效益增长而增加,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不少于0.4%。
  (三)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均在工资指导线的调控范围。
  二、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在分析本企业相关经济指标(利润、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等)基础上,统筹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目标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二)基准线是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基本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上年度亏损且本年度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亦可暂不增加工资。职工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2009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或低于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且连续2年实现利润增长并盈利,预计2010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
  (三)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垄断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应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高于下线。
  (四)各类企业安排职工工资增长时,应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普通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重点提高生产一线职工工资水平,一线职工的平均增资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工资也不能增长。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行政区域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920元燉月)。
  三、全面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促进企业职工工资适度增长的一项重要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是否落实到位,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二)企业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实施方案,须经主管或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备案后的实施方案由企业向全体职工公示后实施。企业按照经审核备案后的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执行工资指导线为契机,积极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确保企业职工工资增长。要指导企业深化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通过完善工资分配的民主协商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支付保障机制及正常增长机制,鼓励企业建立在本行业、本地区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制度,以吸引和留住人才,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对企业工资指导线及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引导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增长适度增长。要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动态监控,及时处理违反企业工资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各县区要依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东营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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