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8日,张建华市长签署政府令,公布实施《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答: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力度,建设工程质量不断提高,但仍存在违反建设程序、降低质量标准、违规违章操作等问题,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政府形象。对此,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本办法的发布实施,对于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和作用。
问:参加建设各方在保证工程质量方面责任重大,办法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答:明确各参建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对于防范工程质量问题,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办法主要从三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对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图纸审查、质量检测等单位以及原材料、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等生产企业依法承担的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桩基工程施工等开工建设行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资料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二是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标准规范、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出具虚假报告等,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三是要求各参建主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问:为了保障工程质量,参加建设各方坚持自觉自律非常重要,但完全依靠其自律约束难免欠缺力度,有必要加强对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为此,监管部门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答: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办法在强化监管部门的职责方面从三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二是规定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责令停工、限期整改,要求进行鉴定和公布监督检查结果等措施。三是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验收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形或者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有权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问:建设工程质量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当事人通过哪些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
答:为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了两种措施:一是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由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损害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可以向造成缺陷的责任方追偿。二是规定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举报和投诉。符合受理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在职责范围内予以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问: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既有参建各方的责任,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办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对此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对质量问题互相推诿、不履行维修义务或者多次维修仍未解决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罚款,对不良行为予以记录或者曝光。二是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罚款,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资质证书核发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三是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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