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法律规定及执行标准
法律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责令限期办理(期限为六十天);
2、逾期不办理的,按下列标准处罚:
(1)单位应建未建职工五十人以下的,处一万元罚款;
(2)单位应建未建职工五十一至一百人的,处二万元罚款;
(3)单位应建未建职工一百零一至五百人的,处三万元罚款;
(4)单位应建未建职工五百零一至一千人的,处四万元罚款;
(5)单位应建未建职工一千零一人以上的,处五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