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动态]
●我国首批高级信用管理师诞生
●河南省将建设质量诚信环境
●四川省整合资源建设信用体系
●西安市招投标领域诚信机制正式启动
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 近日在北京举行了中国首批高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颁发仪式。国务院研究室综合司司长陈文玲等共有二十四人获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高级信用管理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信用管理师,是从事信用管理和征信技术工作,并取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专业人员。在国家职业序列中属于专业性强,具有高级技能和较高专业理论水平的高级知识技能型专业人才。信工委主任赵凤梧说,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建立和完善信用风险管理和监管体系,是经济发展和金融安全运行的必要保证。随着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信用经济成分的增长,信用交易的活跃,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普遍的管理活动。首批高级信用管理师的诞生,对进一步推动中国信用管理师职业教育,职业资格认证具有重要的示范和促进作用,对于推进信用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具有重大意义。
河南省 近期下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定下总体质量目标:2010年底前,基本形成全社会质量诚信环境。
河南省省长李成玉指出:“目前质量安全综合监管存在薄弱环节,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还有交叉和脱节,重复执法和执法不严同时存在,甚至出现推诿扯皮现象。此外,检测设备也很落后,‘检不了、检不出、检不准、检得慢’的问题很突出。这些问题不解决,会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产品质量目标是,2010年底前主要工业产品总体质量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培育2-3个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培育累计达到100个,重点产品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农业标准化覆盖率达到70%以上。《意见》专门就服务业标准化一项指出,制定和修订物流、金融、邮政、电信、运输、旅游、体育、商贸、餐饮等行业服务标准,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服务行业,广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意见》为了鼓励河南名牌产品的增加,称将设立“河南省政府质量奖”,对获得省级和省级以上的知名品牌产品的企业,对获得国家和省优质工程、优质服务品牌的企业,各级政府要给予奖励。政府采购时必须优先采购国家和省级知名品牌产品。
四川省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家组相关专家透露,《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纲要(2008-2012年)》已于近期获得四川省有关部门通过。目前正在完善企业征信系统,而个人征信系统也在筹建之中。据介绍四川省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入库率已达90%,包括工商、税务、安监、金融在内的56个单位和部门资源已完成整合。
为解决信用建设中的问题,四川省已经成立四川省信用体系建设厅(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成立了10人专家组。
按照《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纲要》规划,经过5年左右的时间,在四川省将基本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信用评分标准和相关法规,建立和完善信用服务与信用监管平台。今年,将开展《四川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法》、《四川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规章立法调研,争取尽快出台,以解决信用信息查询及披露等细节问题。
据专家组组长、电子科技大学教授周宗放介绍,此前,多家银行也在推行各自的征信系统,但仅限于自己的客户。而四川目前筹建的征信系统则面向全社会,数据范围、数据内容等都要全面得多。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初步设想是,采集消费者的身份信息和信用记录数据,并通过评分系统给消费者评分。
为解决信用评估问题,中科院已与电子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联合成立了“风险分析与数据科学研究中心”,研究信用风险管理、风险识别与评估技术。“目前中心研制的个人信用评分系统正在银行内部测试”,该中心一位专家说,该评分系统一旦上线,将形成“一分否决制”,当消费者的各类信用信息汇总后,经过科学计算,得出消费者的信用评分,如果消费者低于某一标准分,则不能获得相应的信贷支持,其所有的信用交易行为也将受到限制。
陕西省 西安市近日印发了《西安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及公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标志着西安市招标投标领域诚信机制正式启动。该制度的实施使招投标违法行为在西安市一处受罚,处处受制,对营造良好的招投标市场秩序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暂行办法》适用于西安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告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所做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进行公告。公告的基本内容包括:被处理招标投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暂行办法》规定,公告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市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告平台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政策和相关规定。各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进行记录和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有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市发改委、监察局备案。另外《暂行办法》对公告期限、限制招投标期限、公告记录更正程序也作了规定。
为增强公告记录对招投标企业的约束力,《暂行办法》规定,公告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应当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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