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内容
核发《山东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二、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八项;
(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6月2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第三条;
(三)《山东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鲁价认发〔2006〕110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许可条件
(一)需取得以下一种专业资格证书:
1、经国家人事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2、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4、取得国家或省级行业协会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物价部门考核合格。
(二)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
五、申请材料
提交书面材料一份(A4纸),按文件资料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版:
(一)填写《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证书(包括执业资格证与注册证);
(三)所在单位审核同意证明(内容包括:该同志在单位的工作时间及与单位的工作关系情况、业务完成情况、职业道德表现情况、单位考核意见);
(四)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五)照片(近期1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与“申请表”所贴照片为同一底版,打印照片无效,将照片贴在A4纸上,并在粘贴页上标注申请人姓名)。
六、申请表格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从山东省价格鉴证网(www.sdpa.gov.cn/)下载。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物价局预受理
八、决定机关
山东省物价局
九、许可程序
市物价局收齐材料报省物价局
十、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内报省物价局
部门承诺:当日内报省物价局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