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内容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二、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第四条;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经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9〕7号)
(四)《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鲁发改外资【2011】12号)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许可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淡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环境影响评价;涉及公共用品或服务的价格;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二)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三)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四)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书;
(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八)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九)需经县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项目核准初审意见;
(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意见和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十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申请表格
无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八、决定机关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审核;
(三)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或初审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部门承诺:1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或初审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