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内容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二、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9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第二条;
(三)《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计投资〔2004〕1428号)第五项。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许可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申请材料
(一)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应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六)需要经县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初审的,应出具初审意见;
(七)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意见和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申请表格
无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八、决定机关
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国发〔2004〕20号)和《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鲁计投资〔2004〕1428号)有关规定,分别由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核准。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审核;
(三)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或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或初审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部门承诺:1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或初审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