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字〔2009〕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09〕1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标准,我市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执行以下标准:以2008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4583元为基数,基准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9%,上线(预警线)为15%,下线为4%,即基准线为货币工资增长184元燉月,上线(预警线)为307元燉月,下线为82元燉月。
二、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确保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
1.基准线是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基本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当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
2.生产经营较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按低于下线的水平安排工资增长,亦可暂不增加工资。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3.企业应依据本企业实现利润、资本收益率、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经济指标,综合分析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水平,统筹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后劲及调动职工积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二)对不同类型企业实行分类调控。
1.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当年人均实发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4583元)的,在效益等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
2.垄断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必须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
3.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但职工工资增幅较小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1)2007年、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2007年、2008年实现利润增长且赢利,预计2009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3)人工成本水平处于同行业偏低水平。
4.各类企业安排增加职工工资增长,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其他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应当重点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职工工资水平,一线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的平均增资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资幅度。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工资也不能增长。
三、全面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促进职工工资适度正常增长
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促进职工工资适度增长的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企业应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通知》(东政办发〔2008〕28号)要求,在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企业按照经备案、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对未及时将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大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切实将促进企业发展与保护职工权益有机结合起来。企业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及工资调整幅度。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较大的企业,可适当调整生产方式、实行轮班作业,通过集体协商亦可适当降低工资,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帮助企业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引导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增长适度增长。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及时掌握企业工资发放情况,严厉打击恶意欠薪逃匿行为。
各县区要依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东营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