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办理条件: 1、无线电设备符合我国国家技术标准; 2、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3、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资格; 4、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健全
办理程序: 1、审查申请项目、进行台址勘察、预指配频率、提出初审意见; 2、复审。内容同初审。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业务人员进行核实。 3、审定。 4、告知。对符合条件的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五日内下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及同意设台的批复。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人,根据批复进行无线电台(站)、网络建设,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试运行情况,经验收合格后,核发电台执照。对不符合设台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材料: 外国组织或人员在设置无线电台站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中必须包括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情况,填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表》,必要时补充提供其它资料。外国组织或人员携带无线电设备入境必须事先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无线电设备数量、型号、生产厂家、技术参数、用途、入关时间和地点等。
所需表格: 《无线电台技术资料表》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包括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时间)。
办理费用: 无线电频率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率实行有偿使用原则,对无线电频率按年度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市执行计价费〔1998〕218号,鲁价费发〔2002〕119号。
办理机构: 东营市无线电管理处频率台站管理科
是否可以网上申报: 不可以
备注: 办公地址:东营市府前大街89号联系电话:0546-83183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