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内容
对跨越大队辖区的省道、国道施工采取的道路交通安全措施进行审核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8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许可条件
(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二)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
1、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2、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五、申请材料
(一)施工单位提交《开挖、占用道路审批表》一式三份,须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
(二)施工方案(含施工地点地理位置图、施工组织设计、挖掘道路的还需提供施工横剖面示意图、纵剖面示意图),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三)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方案(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的施工现场交通组织示意图),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四)施工现场具备专业化交通设施和协管员维护队伍的工作方案,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六、申请表格
《开挖、占用道路审批表》,到东营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属地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九、许可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属地交警大队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提出意见后加盖公章报交警支队审核;
(三)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许可时限
部门承诺: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相关批文,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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