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内容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或封存事项
二、法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一)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二)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申请材料
(一)职工本市内调动手续;
(二)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有关文件;
(三)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等证明材料。
六、申请表格
《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到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索取或从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九、审批程序
(一)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二)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十、审批时限
部门承诺: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