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发〔1998〕75号)
办理条件: (1)夫妻两地分居的;(2)国家干部调动,配偶需随调的;(3)军队干部配偶符合条件经批准随军的和军队干部转业配偶需随调的;(4)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用人单位急需且本地无法调剂的特殊技艺人员及其配偶;(5)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照顾的;(6)其他特殊情况需调入的。符合上述调入条件的人员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报送《工人流动联系表》(一式四份)、调出单位或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职工调动联系(流动)函》、职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等。《工人流动联系表》由调出单位及其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盖章(调出单位有主管部门的,还要由主管部门盖章),另由调入单位盖章(有主管部门的,也要由主管部门盖章);(2)市劳动保障部门自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调入职工相关材料和接收单位接收资格进行审核,如果审核清楚、符合条件的,随即向调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发出《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办理材料: (1)《工人流动联系表》、本人职业资格证书、毕业证书、调出单位或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职工调动联系(流动)函》;(2)流动需迁移户口的,在报送材料时,应同时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3)夫妻两地分居的,出具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在东营一方的户籍证明、单位证明;工作需要的,附调入人的职称证明及其他相关证件;属随军调动的,要出具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的随军报告表;照顾父母的,应提供父母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及派出所有关子女情况证明
所需表格: 《工人流动联系表》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机构: 劳动工资科 市政府大楼814房间 联系电话:8381456
是否可以网上申报: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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