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经济普查对象: 您好!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精神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我国于今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2008年4月2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的通知》(东政发[2008]5号),对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作出统一安排。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和市情市力调查,也是重要的政府行为。通过经济普查,可以全面掌握我市经济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对于研究制定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加快黄河三角洲建设和发展等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我市辖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类个体经营户均应按照所在地普查机构的要求,主动配合普查员做好此次经济普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普查对象不得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等违法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部门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对您所提供的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普查人员将依法给予严格保密。 搞好经济普查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共同努力。在此,对您的热情接待与积极配合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东营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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